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房产 -> 实用文本

[贷款须知]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2010-11-30 10:23    住房公积金网

     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到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支取所需要件到中心3、4号窗口办理公积金支取审批。
 

  一、购买新房:

  

  1. 商品房买卖合同(需登记备案);

  2. 购房税检(购房发票二年期内有效);

  

  二、购买二手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契税发票二年期内有效);

  

  三、住房贷款:

  

  1. 个人住房贷借合同;

  2. 还款存折(需体现近期还款业务流水明细)或近期还款明细表;(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商业银行到所还款银行打印“个人贷款对账单”并加盖业务受理章);

  

  四、购买房改房:

  

  1. 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

  2.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收据二年期以内有效);

  

  五、回迁房扩大面积:

  

  1. 扩大面积资金审批表;

  2.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3. 扩大面积费发票(发票二年期内有效);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 房屋所有权证(房证二年期内);

  2. 经市、县(市)规划局审批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 个人住宅用地许可证;

  

  七、大修自住住房:

  

  1.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危房鉴定书;

  2. 房屋所有权证(房证二年期内);

  

  八、离、退休:

   

  1. 离、退休证;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

  

  1. 《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审批表》个人留存联;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 《居民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

  2. 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十一、调出本市,并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 调出、调入单位证明材料(干部、工人调动审批呈报表);

  2. 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证明;

  

  十二、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 非本市户口本;

  2. 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十三、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 入学通知书;

  2.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十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 《伤残职工等级评定表》或职工伤残等级书;

  注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

  本人持身份证、以上相关要件;

  如配偶方代办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其身份证;

  单位代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人员至少两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及相关要件。

  需委托她人办理提取的,需出具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书面委托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委托人应提供本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授权书。(编辑:赵野慧)

版权声明:松花江网是江城报业在互联网上授权发布松花江网、《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新闻的唯一合法媒体,欢迎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质的网站转载,但务必标明出处“松花江网”和作者姓名;吉林市范围内网站若要转载,必须与本网签订书面协议。如若违反,松花江网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能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订阅江城手机报】

松花江网微信平台
松花江网新浪微博
松花江网腾讯微博
发表评论 共有评论(0)条
 

注: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松花江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输入验证码:
验证码
看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