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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驾驶车辆 损失巨大

2013-02-18 08:52    松花江网

    驾驶爱车上路必须申领牌照,无牌驾驶将带来诸多危险,给车主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保险公司也可能因为车主无牌驾驶均对事故拒绝理赔。本期就从两起无牌驾驶汽车引发的案件,为大家分析无牌照或临时牌照过期会带来哪些损失。

  编者按

 

  伴随着汽车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买部汽车代步已经日益普及,而为爱车上好保险是预防、分散、抑制风险的有效方法。驾驶爱车上路必须申领牌照,无牌驾驶将带来诸多危险,给车主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保险公司也可能因为车主无牌驾驶均对事故拒绝理赔。本期就从两起无牌驾驶汽车引发的案件,为大家分析无牌照或临时牌照过期会带来哪些损失。

 

  通讯员 徐荔

 

  案例一

 

  操作不当撞倒路人 牌照过期构成交通肇事

  

  2011年1月,张某和他的侄女赵某花了30多万元合买了一辆全新的红色奥迪A4轿车,当天就在奥迪4S店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等多项保险,支付首次保费1万余元。

 

  同年2月11日,张某申请了有效期为15天的临时牌照。过了一个月,张某驾驶奥迪A4在路口准备右转弯时,正巧遇到路人韩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过马路,张某避让不及与韩某相撞。此时张某本应及时停车,但他却错将油门当做刹车猛踩,致使车辆失控冲上人行道,横冲直撞,将在一旁正常行走的夏某撞倒。张某驾驶的奥迪车直到猛撞电线杆后才停下。张某虽然连忙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但是夏某仍然因伤势过重3天后死亡。

 

  交警部门对于这起事故作出认定,张某因操作不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闯红灯负次要责任,夏某无责。夏某的遗孀和子女就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和赵某在交强险外对夏某亲属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韩某承担20%的责任,判决张某和赵某赔付夏某亲属56万余元。

 

  为了赔钱,张某把奥迪车以20多万的价格卖掉,用卖车款和自己的多年积蓄陆续赔偿了对方,到2012年2月终于赔偿完毕。

 

  由于事故发生时,张某的车辆临时牌照已经过期,检察院认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考虑到张某有自首情节,事后又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对张某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事后张某才说出自己是新手驾驶员,事故前1个月才考出驾照。

 

  事故发生后,张某曾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在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某临时牌照过期为由,拒绝了赔偿。张某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说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向他赔付保险金58万元,但在庭审辩论后,张某自愿放弃了索赔,撤回起诉。

  

  案例二

 

  无牌驾驶 高额修车费自己买单

 

  刘某去年花了42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全新进口的橘色兰博基尼跑车,拿到车后便向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等多项保险,首次保费达12万多。

 

  去年5月间,刘某满心欢喜地驾驶跑车回老家,然而因车速太快反应不及,刘某的车一下撞上了路边的隔离带,造成车头部分损坏,所幸刘某人无大碍。

 

  事故发生后,刘某看着伤痕累累的跑车很心疼,要修好爱车,刘某也花了不少钱。他算了一下,前前后后总共用掉了105万元在吊车、车辆维修等方面。刘某本想着这笔开销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一些赔偿,但是当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事故发生时,刘某的兰博基尼跑车没有上牌,也没有临时牌号。

 

  刘某认为保险公司是在推卸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当法院受理刘某的诉请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刘某也去了解了相关知识,发现自己的确理亏后,最终放弃了索赔要求,撤回起诉。

 

  案后点评

 

  申领牌照是法律明文规定

 

  上述两个案例的共同点在于车主都是在驾驶无牌或者无效的牌照时发生了车祸,车主都因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第一个案例中的车主还触犯了刑法。

 

  在我国,无牌驾驶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申领牌照驾驶车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在2011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能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无牌驾驶的车辆没有经过技术检验程序,可能存在不宜上路的技术隐患,对交通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无牌驾驶具有主观过错

 

  案例中的两位车主均具有明显过错,依据 2012年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购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可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对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车主如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

 

  可见,车辆管理机关充分考虑到了新车车主的实际需要,赋予了其多次申领临时牌照的权利,并且在申领程序上也极为快捷。然而张某仅申领一次临时牌号,在牌号过期后长达20余天的时间里再未申领,刘某更是压根就没有申领过临时牌号,两车主都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为其无牌驾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无牌驾驶为由拒绝支付保险款项,法院认为应予支持。依照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车主投保后,即与保险公司形成了商业保险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

 

  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损失险条款中都明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无论是未上牌还是临时牌照过期,都属于条款约定的“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的情形,所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拒赔并无不当。

 

 

  ■延伸

 

  高速路上行车的

 

  注意事项

  

  驾车出行,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走高速。那么在高速路上行车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这些车辆禁止上高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于禁止上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123号令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次记3分。

 

  高速公路车道内怎样停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如果车辆无故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车辆出现故障能够移动但未移至应急车道或紧急停车带,以及车辆故障无法移动但未按要求摆放警示标志的,应认定违法停车。属于违法停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123号令规定,对当事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还要一次记12分,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记3分。 

 

  雨雪雾天气时高速公路限速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高速公路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小于200米时,驾驶人应当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编辑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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