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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交费 法院判交

2013-02-25 10:20    松花江网

    物业收费难,已经成为阻碍物业行业发展的瓶颈。不交物业费,业主的理由很多:没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等。那么这些理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这起物业纠纷案发生在外地。

 

  原告是某小区的物业公司,被告是该小区一门市房的业主。

 

  2009年6月20日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将该小区委托原告进行物业管理,原告向业主收取的物业费按二级服务标准收费:按建筑面积0.35元/平方米/月,业主按年交纳物业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因被告未交纳2011年度物业费,经多次索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1年度物业费348.50元、违约金28.23元,共计376.73元。

 

  在诉讼中,被告则认为被告的门市房系小区外门市,属于非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应按照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因其未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以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另外,原告存在管理不作为:被告门市卫生间墙体开裂和二楼平台漏水,多次找原告,至今没有维修。小区春天楼顶掉冰,被告找过原告多次,原告从没有正面回答解决问题的办法。被告门市门口车辆乱停乱放,被告找原告时,原告答复不在其管理的范围内,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收费也无从谈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该小区业主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之一,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对于被告称其属于小区外门市,物业费应按照市场调节价与原告协商后确定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2011年度的物业费及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物业费收费标准应按被告的门市房建筑面积即49.92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35元计算,应为210元。根据物业合同约定,被告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故被告应自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虽然被告辩称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且原告即使有些管理未到位的地方,但未根本性的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被告因此拒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是不恰当的。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不满时,应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也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加以解决,法律也规定了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利,业主不应以拒交物业费为对抗手段。(文/时钟 编辑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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