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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留心眼最好也要开发票

2013-04-16 08:21    松花江网

    从餐饮服务到电影歌剧票、美容美发乃至出国旅游,网络团购凭借低成本、便利性、高效率等特点吸引着大批消费者,但是,由于网络团购行业监管机制缺失,这一行业逐渐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多发的领域。

    从餐饮服务到电影歌剧票、美容美发乃至出国旅游,网络团购凭借低成本、便利性、高效率等特点吸引着大批消费者,但是,由于网络团购行业监管机制缺失,这一行业逐渐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多发的领域。

 

  首先,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充分保障。虚拟网络使得多数消费者仅能通过团购网站提供的文字和图片获取产品信息,而团购网站在陈述产品信息时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行为,或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因素导致图片与实物存在差异,消费者难以客观判断团购产品的真实质量和规格,从而引发纠纷。

 

  其次,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网络团购一般由团购网站拟定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或由商家在提供的服务中大量使用免责格式条款。

 

  一旦发生纠纷,网站、商家即援引该免责条款,主张消费者明知,侵害消费者利益。同时,餐饮、服务类网络团购还存在误导性宣传,消费者实际消费时可能受到高峰时段、节假日无法预约,部分服务不可选择等差别待遇,并常常因团购券金额小、维权成本大而放弃维权。

 

  此外,消费者隐私权易被侵犯。网络团购时,消费者一般须注册填写住址、手机号、电子邮箱、信用卡账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实践中出现部分网站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将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打包出售或因系统管理不严导致信息外泄的现象。

 

  最后,消费者求偿权实现困难重重。多数网络团购不出具发票,一旦发生消费者需退、换、维修产品等售后服务时,网站或商家往往找理由推诿责任或直接拒绝负责。虚拟的网络环境也造成消费者举证困难,部分案件中网络团购公司因经营不善等问题已关闭,导致消费者无法找到索赔对象。

 

  对于网络团购中存在的隐患,法律专家表示,首先要建立健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应该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制定专项法律法规,为团购网站设定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监督网络团购活动。

 

  另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便利消费者诉讼。针对团购纠纷金额往往较小,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因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的现状,应该将团购纠纷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降低消费者诉讼成本。

 

  还应引导团购网站对商家的资质进行忠实性审查,并做客观宣传、如实描述,在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时,积极配合消费者调查取证。

 

  专家提示消费者,在网络团购过程中一定要留存证据。例如团购的电子券、消费短信、电子邮件等凭证,同时,支付前仔细阅读相关协议条款,购买前和购买后可与网站、商家积极进行电话沟通询问。(编辑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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