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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霸地停车 受害业主可维权

2013-04-18 10:15    松花江网

    一些小区内有些有车的邻居为解决停车问题,用放置桌子、安装地锁等方式,长期独自霸占公共用地作为自己的车位。而一些尚未购车的业主为备不时之需,也加入了“车位抢夺战”。此举不但使小区内业主间纷争不断,还造成道路拥堵,影响美观,甚至成为行人的“绊脚石”。

    萧某所在小区建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没有修建停车场所。最近,他发现小区内有些有车的邻居为解决停车问题,用放置桌子、安装地锁等方式,长期独自霸占公共用地作为自己的车位。而一些尚未购车的业主为备不时之需,也加入了“车位抢夺战”。此举不但使小区内业主间纷争不断,还造成道路拥堵,影响美观,甚至成为行人的“绊脚石”。对这种妨碍通行的行为,受害业主该怎么办?

 

  受害的业主有权要求“霸地”业主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方面,“霸地”业主的行为违法。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共有,是指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部分业主长期独自霸占公共用地作为自己的车位,不仅改变了通行、绿化等本来的用地功能,且其实质是化“共有”为“私有”,并已导致其他业主无法行使共有权,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另一方面,“霸地”业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权法第83条也指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霸地”业主显然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被侵权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成“霸地”业主改正或者通过诉讼维权。据《检察日报》(编辑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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