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是某小区的住户,小区各种配套设施不完善,附近也一直没有餐馆。于是朱某决定在小区大门附近的空地搭建一个小棚,用于卖早餐。就在朱某请来工人施工的时候,物业服务公司发现此事,制止其继续施工,告诉朱某空地是小区共用的场地,未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不得擅自利用。
资料图
本网讯(记者 石志宇)
朱某是某小区的住户,小区各种配套设施不完善,附近也一直没有餐馆。于是朱某决定在小区大门附近的空地搭建一个小棚,用于卖早餐。就在朱某请来工人施工的时候,物业服务公司发现此事,制止其继续施工,告诉朱某空地是小区共用的场地,未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朱某认为搭建小棚是为了向大家提供早餐服务,况且自己作为小区业主之一,当然也有权使用小区共用场地。双方为此发生了争议。
说法:
朱某擅自在小区空地搭建小棚的行为,是对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物业服务公司对其制止是正确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小区内道路、场地是小区的有机组成部分,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可能会影响道路、场地的使用,影响小区的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因此,严禁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利用。即使是维修或其他原因而需要临时占用的,也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否则,应当依照《条例》第66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朱某利用空地搭建小棚卖早餐,确实有为小区其他住户提供方便的一面,但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利用小区共用场地,也应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另外,由于朱某利用小区共用场地卖早餐是一种经营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编辑 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