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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 当心擅自休假也可按旷工处理

2013-05-06 08:43    松花江网

    邱婷突然接到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她已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0天。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与邱婷的劳动合同中均已明确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问题在于邱婷还在医疗期内,只是没有续假,也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吗?

 

资料图

 

    邱婷是一家公司员工,连续工作达三年之久。三个月前,邱婷因患病需要治疗,遂根据医院的预测,先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的医疗假。后因没有治愈,邱婷便根据医院证明继续医治了一个月,但一直没有向公司办理续假审批手续。日前,邱婷突然接到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她已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0天。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与邱婷的劳动合同中均已明确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问题在于邱婷还在医疗期内,只是没有续假,也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吗?

 

  说法:

 

  邱婷的情形确已构成“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即从邱婷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上看,她可以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而已请假两个月,加上未请假的一个月,总计刚好三个月。表面看来,邱婷并未超过三个月的限额,没有上班也非无正当理由,公司似乎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因为问题的关键出在对增加的30天邱婷没有请假上。因为《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而邱婷在已经治疗两个月后,病情已非“无法履行请假手续”,至少可以委托他人请假或通过电话请假,却“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时间也已“超过十五天”,故有理变成无理,构成“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文/颜梅生 编辑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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