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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春》作者维权证据被撕毁 案外人被罚10万

2013-05-16 10:02    京华时报

    赵薇导演的电影《致青春》原著作者辛夷坞由于著作权问题,与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阅读纪公司)产生诉讼。在审理期间,某物流公司作为案外人却故意损毁证据。记者昨天从大兴法院获悉,该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对该物流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该处罚系北京法院依据新民诉法,首次对案外人妨害诉讼进行重罚。

 

资料图

  

    记者 张剑

 

    赵薇导演的电影《致青春》原著作者辛夷坞由于著作权问题,与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阅读纪公司)产生诉讼。在审理期间,某物流公司作为案外人却故意损毁证据。记者昨天从大兴法院获悉,该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对该物流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该处罚系北京法院依据新民诉法,首次对案外人妨害诉讼进行重罚。

 

  原告蒋某(笔名辛夷坞)为近年来新言情小说作者中的领军人物,其“暖伤青春”系列作品一直位于各大图书销售榜排行前列。2011年3月,辛夷坞与阅读纪公司签订名为《补充协议》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此前就《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等辛夷坞作品签订的一系列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若干合同及相关授权委托书自2011年6月30日终止,自终止之日起,阅读纪公司不得再继续加印上述作品。

 

  另该合同约定,如阅读纪公司违反本补充协议,则向辛夷坞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后辛夷坞认为,阅读纪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约定终止日后,继续印刷、装订上述作品,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故辛夷坞将阅读纪公司诉至大兴法院,要求阅读纪公司立即销毁违约加印图书,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据大兴法院介绍,该院正在审理这起案件。审理期间,依辛夷坞的申请,法官到阅读纪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某物流公司仓库,调取被告阅读纪公司涉案图书的出库单。调取过程中,该物流公司副经理侯某为毁灭对阅读纪公司的不利证据,以查看法院调取证据为由,将法院已经调取并放入案卷中的打印件出货单索回后,立即当场撕毁并扔进垃圾筒中,随后侯某离开。据调查,物流公司与阅读纪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10天后,当法官再次到仓库找侯某做进一步调查时,该公司员工告知侯某已辞职。

 

  大兴法院认为,侯某当场撕毁法院已经调取的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因侯某行为可定性为职务行为且已辞职,故大兴法院依照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该物流公司罚款10万元。前日下午,物流公司将10万元支票交至大兴法院。

 

  这一罚款决定是北京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首次对民事诉讼案外人处以高额罚款。旧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单位罚款金额规定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今年开始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编辑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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