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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你不可不知的孩子的特别权益

2013-05-27 10:28    松花江网

    孩子是我们社会与家庭的最爱,是祖国的未来,也一直是法律重点保护对象。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以及法律解释都对关爱未成年人做出特殊保护规定。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了解、熟悉这些特别权益保护规定,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最好关爱。

  通讯员 杨学友

 

    孩子是我们社会与家庭的最爱,是祖国的未来,也一直是法律重点保护对象。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以及法律解释都对关爱未成年人做出特殊保护规定。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了解、熟悉这些特别权益保护规定,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最好关爱。

 

  儿童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今年四月初,某地小学三年级学生楠楠下课时,去校门外买烤地瓜吃完后,上课迟到了3分钟。联想到平时楠楠贪吃贪玩,学习又不上进,班主任齐老师当着全班学生面严厉批评了楠楠,并罚站10分钟。自尊心受到伤害的楠楠,一整天也没言语,翌日清晨起来开始,眼睛发直,面无表情、发呆。后经医院检查鉴定,被确诊为轻度精神分裂症。对楠楠所受的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法律关爱提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老师体罚学生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本案是楠楠违犯学校纪律在先,但违纪只是批评教育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都作出规定:学校既有对教师职工的教育管理责任,更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与义务。教师体罚学生致人损害的行为毕竟发生在执行教学职务中,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是侵权人与其所在的学校。

 

  个人隐私不允许被披露

 

  晓颖是某初中的学生。一次课后,班主任刘老师当着部分同学的面翻晓颖书包,翻出一封晓颖写给某已转走的男同学的信,看过内容后,严厉地批评晓颖不自重。之后刘老师还不止一次当着同学的面说晓颖和男生之间怎么亲密。

 

  晓颖以刘老师侵犯自己隐私权、侮辱其人格为由起诉至法院。法庭认定刘老师确有翻看书包、书信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晓颖的人格尊严,判决刘老师向晓颖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刘老师非常不理解:我是为学生好,我从教二十几年,从来没想过自己会被学生告上法庭,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关爱提示:

 

  隐私是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资料。隐私属于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本案,刘老师翻阅晓颖信件,不止一次当着同学的面说晓颖和男生之间怎么亲密,已经构成侵犯晓颖的隐私,进而侵犯其合法权益。

 

  侵犯隐私权通常应承担三个方面的侵权责任:一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二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三是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被讯问时特别权利不容被忽略

 

  某初中一学生价值4000余元的变速车丢失,经人举报,学生马某被办案部门作为嫌疑人带走接受讯问。期间,马某的父母得知情况后,要求到场与马某说话,未被允许。事后,真正盗窃犯被抓获后,办案人被依法“问责”。

 

  法律关爱提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也都对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做出硬性规定;若被关押的,应当充分保障其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等。

  

  治安违法可不被处罚

 

  小学五年级学生小强,因受到同学阿辉欺负,找到上年级的好朋友田伟请求帮助教训一下阿辉。田伟与小强一起在当天放学回家的路上,将阿辉打伤,虽未构成轻伤害犯罪程度,但导致阿辉因养伤耽误学习近半个月时间。而且,田伟不止一次与人打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小强和田伟的行为,已分别符合构成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条件。对此,可否不予以处罚?

 

  法律关爱提示:

 

  对阿辉的伤害后果,小强与田伟的监护人(家长)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可不被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但办案部门及学校可对小强、田伟予以教育、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法制时评

 

  写不进法律的义务

  

  又一个六一儿童节来了。即使是成年人,也会在这个日子想起自己的童年。最近,我想,等现在的孩子长大了,回忆童年时,会想起什么呢?

 

  我们可以试着帮他们想想。因为他们的童年几乎就没脱离过父母的视线。

 

  可能记忆最深刻的就是无休无止的课外班了。放学后要上,节假日要上,寒暑假要上。各类的课外班几乎贯穿了每个孩子的童年。

 

  所以他们童年的记忆注定不会像我们小时候那样丰富。尽管那时候我们没有好吃的,没有漂亮的衣服,没有父母无微不至的照顾,但我们有着无穷无尽的快乐。我们的快乐在与伙伴的嬉戏中,在广阔的大自然里,在无拘无束的成长中。

 

  现在的孩子尽管吃的好,穿的好,但他们也有许多的没有:没有天天在一起玩疯了的小伙伴,没有捉迷藏、踢口袋、跳皮筋的记忆。没有洗碗、做饭、扫地、洗衣服的生活经历。越来越多的孩子活在成人给他们设定的理想生活模式里。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让他们没了节俭意识;父母的越俎代庖,让他们没有了抗压能力,经受不了一点的挫折。孤独的个体让他们更以自我为中心,少了互助互爱意识,少了包容。而这些都将影响孩子的情商。当情商这个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我们不能不考虑影响孩子情商建立的各种因素。

 

  我们实在没有任何理由来责怪孩子的父母。因为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成为优秀的人,成功的人,并且尽心尽力地付出,尽着超越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要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无论是父母还是学校以及社会,都朝着这个目标努力。只是我们在朝着这个目标努力的同时,不能仅把学习当成孩子童年阶段的唯一任务。多给他们一点玩的时间、一些自主的权利、一些亲近自然接触社会的机会,让他们有一个多姿多彩的童年,也是做父母的一个义务。尽管这个义务写不进法律里,但依然很重要。(文/石志宇 编辑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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