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民生 -> 法律生活

捡到东西 捡来责任

2013-06-03 13:41    松花江网

    好人自是有好报。而对那些捡到财物不还,甚至索要赎金的人,法律也有应对之策。

  编者按:

 

  经常会有这样的新闻见诸报端,有人捡到东西后原地苦等失主,即使等不到,也会交到有关部门,并且对失主的酬金一分不拿。这样的人和事会让我们非常感慨:这世界上还有这么多的好人。但也有人捡到东西后会向失主索要赎金,也有人对失主遗落的银行卡大肆套现,人性的善与恶在这个时候突显。好人自是有好报。而对那些捡到财物不还,甚至索要赎金的人,法律也有应对之策。

  

  捡来的盗窃罪

 

  2012年7月29日10点40分,王小姐一家人一起参观博物馆。走进一个展厅,展厅中央有个洞穴的造型,一家人蹲在地上看洞穴,看了几分钟,起身时发现,王小姐插在口袋里的手机不见了。博物馆监控显示,10点51分,就在王小姐一家蹲在地上看洞穴时,一个男人快速靠近她身后,从她身后的地上拿了手机快速离开,整个过程只有几秒钟。

 

  王小姐老公拨打手机。一个男人接了电话,说手机是他在博物馆里捡到的。王小姐老公说,这部手机是他老婆不小心从裤袋里滑出来的,愿意出200元赎回手机。双方讨价还价,价格商定为500元。当天下午两点双方见面,男人当场被民警抓获,而这个男人是博物馆的保安张某。

 

  对此,张某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偷东西,手机是捡的。他说,他看到王小姐一家蹲在地上看洞穴,王小姐脚后跟的位置有一部白色手机。检察官当庭质问:“手机就掉在王小姐的脚边,你捡起来时难道就没有意识到这手机有可能就是她掉的吗?为什么连问都没有问一句?”张某支支吾吾小声说,他觉得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据此法院判处拘役张某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多人疑惑,捡了东西不还应当算不当得利,为什么这个保安犯的是盗窃罪。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庭后解释称,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本案中王小姐的手机掉在地上,还在可控范围内,由于保安把手机捡了起来并迅速逃走,王小姐失去了对手机的控制,这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其次,他“捡”手机后,迅速离开,并在失主打电话找上门时还向其要钱,表现了他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说这是盗窃。(段静)

  

  捡卡取现 获刑五年

  

  2013年1月27日傍晚,蒙勇在一美食店内捡得李梅遗落的棕色钱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00元以及李梅的交通银行卡3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其中一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次日凌晨1时许,蒙勇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用拾得的信用卡分10次共冒领人民币两万元;当日10时许,蒙勇到农村信用社柜台处用该卡冒领人民币3.5万元。随后,蒙勇被警方抓获。案发后,蒙勇家属已将冒领钱款全部退还李梅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蒙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蒙勇已全部将所得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蒙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覃兆华)

  

  捡到名表扔了 法院判还或赔

 

  2012年8月8日,邱先生在小区门口停好车开门时,磕碰了路过的唐先生,双方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事后,唐先生回到家中,发觉佩戴的手表丢失,去发生扭打的现场也没找到,查看小区视频录像,发现手表被邱先生捡去了。次日晚,唐先生至邱先生家中要求返还手表,却被告知捡到的手表已被扔掉。唐先生随即报案。

 

  8月10日,经公安机关询问,邱先生认可在事发现场捡到一块“欧米茄”深蓝表盘、钢带的手表,但在事发后第二天中午,因女友觉得该表是假表,就扔进了垃圾桶,无法找回。

 

  同年9月,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邱先生返还手表,或者按照该手表目前市场价2.88万元的80%折旧赔偿2.3万余元。法院一审后,判令邱先生返还唐先生的欧米茄手表一块,若未能返还,须赔偿唐先生损失1.6万元。邱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后认为,根据已有证据,可以认定邱先生拾得的手表即为唐先生遗失的手表。邱先生在拾得手表后既未通知唐先生领取,又未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而是以丢弃为由拒不返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应以唐先生实际损失为准。根据争议手表的购买发票以及手表的使用情况等相关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若未能返还手表应赔偿1.6万元,亦属合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东华 潘静波)

  

  悬赏食言 拾主起诉获胜

  

  2012年5月,刘兴明下班回家的途中,捡到一个手提皮包。据他称,捡到包后,他还在原地等了很久,但一直没有等到失主。于是,刘兴明将包带回了家。回家检查发现,包里不仅有现金,还有一部手机、几张银行卡以及各种证件。过了几天,刘兴明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寻物启事,根据上面的描述,刘兴明发现失主要找的正是自己拾到的这个包。在“寻物启事”中,失主王方还特别注明:凡是拾到者愿意归还的,自己愿意付给归还者5000元,以此作为酬金,并当场兑现。

 

  看了“寻物启事”后,刘兴明根据报纸上登出的电话号码给失主王方打了电话,双方约好地点见面。然后,包刚还,失主王方却说,包里好多证件都有自己的信息,刘兴明捡到包后应及时通知他,为什么偏偏在看到了悬赏启事之后才同自己联系。王方认为,刘兴明的诚信有问题,一分钱酬金也不愿意给他。最后,两人不欢而散。

 

  回家以后,刘兴明越想越气,于是一纸诉状,将王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无条件地付给自己5000元酬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法院一审判令王方按照悬赏启事中所约定的金额,支付刘兴明5000元酬金。(徐佳佳 袁星红)

   

  ■案后说法

  

  许多人都有过丢失物品甚至贵重物品的经历和烦恼,也有过拾得他人遗失物品甚至是贵重物品的意外和纠结。拾金不昧并及时归还失主自古就是受到颂扬的美好品德,它体现着急人之所急、想人之所想的善良精神。

 

  从我国民法也可以看出,任何人拾得遗失物都应当归还失主,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物品,而是因所有人疏忽大意而不慎丢失的动产。拾得者有义务及时归还拾得物,可见,拾金不昧、物归原主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如果将他人遗失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而又拒不归还,还可能构成犯罪并受到刑罚制裁。

 

  丢失物品后,失主在情急之中往往会发出悬赏广告,承诺向拾得人支付一定报酬。对于悬赏广告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判例来看,失主应受到自身发出的悬赏广告约束,在领取遗失物时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悬赏广告的成立,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三项要件:第一,悬赏人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第二,要求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意思表示;第三,须有对拾得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报酬的支付方式、种类和数额大小并不受限制。

 

  至于借遗失物之名而行盗窃之实或利用遗失物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就将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相关罪名,切不可为之。(胡勇)(编辑 王锐)

版权声明:松花江网是江城报业在互联网上授权发布松花江网、《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新闻的唯一合法媒体,欢迎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质的网站转载,但务必标明出处“松花江网”和作者姓名;吉林市范围内网站若要转载,必须与本网签订书面协议。如若违反,松花江网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能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订阅江城手机报】

松花江网微信平台
松花江网新浪微博
松花江网腾讯微博
发表评论 共有评论(0)条
 

注: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松花江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输入验证码:
验证码
看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