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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纠纷多发 情理面前法为大

2013-06-24 09:06    松花江网

    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非常普遍。熟人间借钱虽不像银行那样有严格的要求和程序,但借贷双方同样需要依照民事法律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在借贷过程中触犯刑法,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资料图

 

    编者按

  

  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非常普遍。熟人间借钱虽不像银行那样有严格的要求和程序,但借贷双方同样需要依照民事法律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在借贷过程中触犯刑法,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借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论是贷款人还是借款人,在民间借贷中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本着诚信精神,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

      

  案例一

 

  朋友担保也有保质期

  

  2011年9月,王冰因装修房屋向白南借款1万元,双方谈好利息为1000元,期限为5个月,并请朋友李帅为这笔借款进行了担保。岂料借款到期后,王冰不知去向,连其家人也说联系不上。2012年年末,白南将李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偿还借款。庭审过程中,李帅答辩称,钱不是他借的,不应由他来还,而且由于白南在该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故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李帅为王冰的债务进行了保证担保,但由于白南未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即2012年2月22日起6个月内)要求李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已免除,白南只能向债务人王冰主张权利。据此,法院驳回了白南要求李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解释称,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常有担保事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李帅就是连带保证责任人。张冲

  

  案例二

 

  家债偿还法律皆有断

  

  王某平日里花天酒地,大肆挥霍金钱。短短几年间,家中的数十万元家产便被其挥霍一空。与妻子离婚后,没有生活来源的王某用别人的车辆挂靠在一家出租车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不但没有挣到钱还欠出租车公司管理费1.5万元。

 

  王某被检查出患有严重的肾病,为了治病,6年来变卖了所有家产,最终仍无力回天。王某去世后,他曾任职的出租车公司找到王某的儿子,要求王某的儿子替王某偿还1.5万元的欠款。因王某的儿子没有偿还能力,拒绝了出租车公司的要求。该出租车公司将王某的儿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王某死后并未给子女留下遗产,只留下大量的债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如果王某的儿子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就要在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为王某清偿债务。本案中,王某没有给儿子留下任何遗产,王某的儿子也没有继承遗产,故对于王某所欠的债务,不负责偿还。因此,民间有句俗语“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不准确的。

 

  丈夫借债妻子应“同甘共苦”的说法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定义。车某因做生意向邻居张某借了3.4万元钱,车某陆续给张某出具了5张借据。借款到期时,张某找到车某和他的妻子,要求二人还钱。车某则以没钱为由推托,而车某的妻子孔某认为钱是车某借的,借据也是车某出具的,张某应该向车某要钱,自己没有责任还钱。事后,张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车某和孔某共同偿还借款3.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车某向张某借款属实,被告车某应当偿还借款。对于孔某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除外。由于孔某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车某个人债务,故法院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孔某也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样,夫妻对于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也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该债务称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冲 常亮

 

  案例三

 

  预先扣息苦头自己吃

 

  田某买车因钱款不足,向朋友史某借款5万元,但预扣了2500元利息。借款到期后,史某要求田某还款5万元,田某则以实际收到史某钱款47500元为由,拒绝偿还。近日,法院一审判处田某偿还史某47500元及利息,驳回了史某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田某欲购车,但钱款不足,便向朋友史某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为2500元,两个月以后偿还。借款到期后,史某向田某催要,田某以当时只收到钱款47500元为由,拒绝偿还。史某却认为,借款时双方都同意预先扣除两个月利息,到期后田某直接偿还5万元,因此坚持要求田某偿还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史某与被告田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因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提示,正常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预先扣息的做法不可取。史某欲通过借给他人钱款让自己获得最大利益,便绞尽脑汁地想利用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方法让自己用最小代价换取最大收益,岂不知换回的却是机关算尽太聪明,不仅小算盘没能如意,还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杨东风 姚俊峰

  

  案例四

 

  高息借款构罪悔已迟

  

  柳某为进行鞭炮生产向17名贷款人借款70余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借款而躲避在外,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近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柳某是一名花炮厂老板,为扩大再生产,他曾向银行申请贷款,但花炮厂各方面条件均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没有一家银行愿意贷款给他。不得已,柳某只得向社会上的朋友借钱,利息高得吓人,月利息每万元要付450元,并以柳某的房屋作为抵押,进行公证。柳某向17位出借人借款共计93万元,并均出具借款手续,注明了月利息每万元为450元及归还借款期限。在借款初期,柳某支付了部分利息,但后来由于销售不景气,柳某无力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

 

  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柳某偿还借款和利息,柳某躲避在外,直至2012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73.5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柳某家属就借款偿还事宜与以上出借人均达成调解协议,上述出借人亦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柳某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柳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擅自提高利率,以借款的名义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柳某家属与出借人均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出借人谅解,可对柳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谢启明 聂婷(编辑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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