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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了 安全不能放假

2013-07-08 08:37    松花江网

    东北的暑假,天气好,孩子们的户外活动就明显多了起来。危险也就无时无刻不在。一旦有个闪失,即使法律能明辨责任是非,伤痛却是无法抹去的。

  编者按:

 

  孩子们的暑假又开始了。东北的暑假,天气好,孩子们的户外活动就明显多了起来。危险也就无时无刻不在。为了保障孩子的假期安全,学校会再三强调。而脱离学校的监护,家长的责任就大了起来。如何保障孩子的假期安全,是家长们的一项假期功课。这功课要求家长们不能疏忽,不能大意。一旦有个闪失,即使法律能明辨责任是非,伤痛却是无法抹去的。本期法治版就搜集了几个这样的案例,想告诉家长,事后的任何补救措施都不如事前做好预防工作。

    

  孩子水库溺亡家长担责

  

  2012年7月15日,对于刘文正一家来说是个悲痛的日子。时值暑假,刘文正儿子及其两姐妹的小孩三人因在水库玩耍不慎落水。三小孩均溺水身亡。事发后,刘家认为水库管理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将水库管理所和水务局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驳回了孩子家人的诉讼请求。近日,该案经二审后,维持了原判。法官提醒,暑假将至,家长应当对小孩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加强教育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法官说法: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水库管理所作为水库的管理者,其工作职责是负责防汛抗旱、调洪蓄水以及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控与排查、维护与管理等。事发水库并非经营性公共场所,不能对水库管理所设置过高的注意义务。

 

  水库管理所为防止溺水等事故的发生,在水库大坝上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明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水库管理范围参观游玩”,告示“水库水深,禁止戏水游泳,发生意外,后果自负”等,其已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水库与江、河等水域一样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三小孩擅自进入水库玩耍不慎从大坝斜坡上滑入水库而溺水身亡,其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家长作为监护人,对小孩负有监护责任却监护不力,放任其去水库玩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孩子家人的诉求。郭宏鹏 黄辉

  

  男童出租房坠亡

 

  父母房主各有责

  

  今年4月,福州市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男童出租房坠亡的赔偿案件。2009年9月,尤丽、谢晖两夫妇为了生计一同进城务工,并带着刚满周岁的儿子谢志辉租住在福州市罗源县城关的一间4楼民房内,一租就是两年。2011年10月25日,父亲谢晖一大早就赶去了工厂,母亲尤丽七手八脚地帮小志辉穿好衣裤,喂了几口稀饭,便赶着出门上班,临行前还叮嘱道:“辉辉,自己乖乖在家玩儿,妈妈上完早班就回来!”

 

  虽然这样的场景已经延续了1年多,但是粗心的尤丽那天却忘了锁门。小志辉在妈妈出门后独自一人跑到了楼道玩耍,上午8时左右,有邻居发现小志辉摔到底楼地面。虽然报警后小志辉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治疗无效死亡。悲痛欲绝的夫妇二人,以房主陈升,收租的房东外甥女陈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以案释法:

 

  该案在一审中,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对过道楼梯护栏进行测量,其楼梯栏杆扶手高度等数值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第523条规定,被告陈升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谢志辉的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尤丽、谢晖明知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向房主提出修改或自行设置防护,且对年仅3周岁的谢志辉疏于监护,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陈怡系房主陈升的外甥女,受委托收取租金,并无任何获益,无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陈升的房屋属自建产业,其与被告物业公司仅为代收水、电费的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亦无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过错程度,两原告对经济损失自行承担90%、被告陈升承担10%,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升经济赔偿人民币57517元,驳回原告尤丽、谢晖其他诉讼请求。

 

  尤丽、谢晖夫妇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经二审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提升安全意识,加强学龄前幼童的看管,杜绝室内、室外设施、场景的安全隐患,避免类似惨剧的再次发生。 吴亚东

  

  未成年人酒后飙车死亡

 

  借车人承担次要责任

  

  近日,重庆市忠县法院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起诉借车人要求经济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1年8月,刚过16周岁的王某就早早步入社会参加工作,来到某大型餐馆务工。2012年12月3日晚,王某与赵某、刘某、张某等朋友一起吃饭、喝酒。饭后,王某驾驶被告赵某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上路行驶。由于车速过快转弯不当,摩托车撞到路边的人行道树上,造成摩托车受损,王某和刘某受伤。王某经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在明知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纵容王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的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双方就赔偿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父母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赵某赔偿原告因王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7.8万元。

 

  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后认为,该案法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并无不当。案件事实经过虽已调查清楚,但双方对赔偿费用仍然争执不下。经过承办法官的一番开导,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下来。承办人趁热打铁,又引导双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赔偿两原告因其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5万元,并当庭兑现。

 

  案件虽已审结,但蕴含的教训却引人深思:原本青春、充满朝气的花季少年在短短一瞬就失去鲜活的生命,怎不令人扼腕叹息?父母监护责任的缺失、未成年人酒后驾车视生命如儿戏是引发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徐伟 李骏

 

  ■法治随笔

 

  监护的疏忽

 

  石志宇

 

  最近听了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课。老师说,现在对人们来说最重要的不是你有多少钱,而是安全,健康,生命。也是这几天,连续看到未成年人因为意外事件被夺去生命的新闻。细心的你也会注意到,那六个刚中考结束后就溺水身亡的中学生,那三个在池塘边玩耍溺亡的同胞三兄妹,还有上海那两个从高楼坠下的姐妹。这样的新闻是不忍看的。尤其是那些失去孩子的亲人悲痛欲绝的图片,更不能看,因为心会跟着一起痛。但我们又不能不关注,是为了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

 

  那些来到这个世界没几年就又离开了的生命,再也享受不到这个世界的阳光雨露。我们不知道他们的父母何时才能走出这伤痛。但我们不能仅因为他们的伤痛就不提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问题。细观这些事件,这些孩子的离开,他们的监护人都不在身边。这就涉及一个问题——监护责任的疏忽。

 

  有个数据提到,儿童的意外伤害41%发生在家庭。就是说,我们的父母、家庭在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过程中,有太多的大意和疏忽。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是监护能力低下。比如那些留守儿童,他们的监护人大多是年迈的爷爷、奶奶。以他们的年龄,该是到了被别人照顾的时候,却要承担着超出他们能力的监护责任,很显然是力不从心。留守儿童出现意外伤害的事件更多就不难想象。再就是监护责任低下。这也是父母疏忽大意造成的。有个孩子坠楼时,他的爸爸正在打麻将。上海那两个姐妹坠楼时,他们的父母正忙于店铺生意。他们赚钱是为了让孩子生活得更好,可当生命都消失了,钱又有什么意义呢?

 

  这种对孩子的疏忽按照国际惯例来说是刑事犯罪,是虐待罪的一种。但在我国,法律并没有严肃到这种程度。大多时候,我们靠的是父母的自觉。但这往往不够。所以在这方面,法律应该有所作为。这也是个很大的命题——如何做一个称职的监护人?想要把这个命题回答好,就取决于法律是否可以在惩戒、追责和教育方面扮演更好的角色。我们期待着法律在这方面能更有所建树。

 

  其实讨论监护的话题,并不新鲜,之所以再次重提,是因为我眼前总晃动着那张一时间失去三个孙子女的老奶奶的脸,那是一张悲伤得绝望的脸。为了家长,为了孩子,为了生命安全,我们不能忽视这个概念。(编辑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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