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反映,她通过某家政公司介绍,为雇主徐女士家看小孩。工作时不慎摔倒造成骨折。她受伤住院,共花费医药费8000多元。雇主替她支付了3000元后再不肯出钱了,她不知道剩下的医药费由谁来承担?
记者 刘巍
8月10日,市民李女士反映,她通过某家政公司介绍,为雇主徐女士家看小孩。两个月前,她抱孩子上楼时不慎在楼梯上摔倒,脚踝骨摔成了粉碎性骨折。她受伤住院,共花费医药费8000多元。雇主替她支付了3000元后再不肯出钱了,她不知道剩下的医药费由谁来承担?
雇主坚持“我承担了该承担的责任”
家政工李女士说,她和爱人下岗后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家里生活本就困难,她这一受伤住院,不仅花去了好几千块钱的医药费,还耽误挣钱,使得生活雪上加霜。她认为雇主应该为她全额支付医药费,但是雇主徐女士认为,李女士受伤是自己上楼不小心造成的,她已经为李女士支付了该支付的那部分医药费,其余部分应该由李女士自己承担。
家政公司认为“中介”不担责
为李女士介绍工作的家政公司则表示,公司只是向李女士收取介绍费,然后介绍李女士到雇主家做工,李女士并非家政公司的员工。而且出事后公司竭力进行过调解,只是调解无效,所以对李女士受伤一事,家政公司不承担责任。
缺乏监管,家政纠纷常上演
李女士说,她和雇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关于工资待遇等都是口头商定的,更没有关于意外伤害等问题的约定。
像李女士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
“没有相关部门监管,缺乏法律约束,家政工和雇主之间产生纠纷,多数调解都难以令双方满意。”市家政服务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目前家政服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中介制和员工制。中介制是指,家政公司作为“中间人”只起到媒介作用,就是家政公司将家政工介绍给雇主,收取中介费后,其职责就完成了。员工制即家政公司与家政工签订劳动合同,家政工为家政公司员工,由家政公司进行培训后派遣到雇主家。
在员工制中,家政公司与家政工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范畴,有法可依,是应该提倡的。但据调查显示,通过招聘机构就业的家政工在我市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是通过中介或者熟人介绍的,因此各方面的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
“关于家政纠纷,家政工拿不到工资或受到意外伤害,雇主家的物品失盗等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市家政服务协会的相关负责人说。
家政工权利如何保障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要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必须先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家政工的雇主一般不是用人单位,所以一般不能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
我市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还没有法律规定家政工的工作条件,因为个人或家庭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定义。按《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和有关司法解释,由于实行中介制或雇佣制家政服务公司的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重要的是,当前家庭服务业监督保障机制和防风险机制不健全,在遇到重大意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处理赔偿争议时也难以解决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家政工只能与雇主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就只能诉诸法律,劳动监察部门对这种情况往往也爱莫能助。
针对目前相关保障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业内人士建议实行一种过渡的办法,比如先上商业险。
2004年,上海开始推行家政服务综合保险,雇主只需缴纳30元就可为保姆、小时工等家政服务人员办理一年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最高赔付额为10万元,旨在化解家政工在为雇主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的风险,解除双方的后顾之忧。
同年,北京也推出家政工商业保险,包括针对家政工等设计的“意外伤害加意外医疗”险种。
业内人士称,只有设计一套适合家政服务等灵活就业人群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为他们提供一个抵御风险的屏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编辑 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