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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晚年需要法律保障

2013-08-26 14:01    松花江网

    让老年人有个幸福的晚年,仅有法律的制定是不够,还需要法律的实施。那么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到底给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带来哪些变化呢?

  编者按

 

  7月1日,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当年,一首《常回家看看》不知道唱进了多少人的心里,以至于这首歌,人们是那样的耳熟能详。所以当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并将“赡养人对老人的探望义务”原则确定下来,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人们对此的普遍理解就是常回家看看。该法刚实施,四川就有一位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回家探望。尽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让老人有了维权的新依据,可是这样的案例看着让人觉得凄凉。让老年人有个幸福的晚年,仅有法律的制定是不够,还需要法律的实施。那么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到底给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带来哪些变化呢? 

   

  解读一

 

  精神慰藉 子女单位必须配合

 

  虽然自己有着养老金及积蓄、房产,整天不愁吃不愁穿不愁住的,但76岁的高柳华老人心里却非常寂寞,尤其是在去年元月老伴去世之后,其更加迫切期待儿子、女儿能“常回家看看”,哪怕是见过一时半刻、聊上一句半句,可子女们要么推说工作太忙,要么表示单位实在不给假,以至于尽管同在一个城市,但两三个月也难得一见。难道就没有法律可以管吗?

 

  说法

 

  其实像高柳华这样的老人远非个例。值得庆幸的是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七十五条也指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明确表明,不仅子女具有“常回家看看”的义务,而且所在单位也必须协助,甚至在子女拒不履行包括精神赡养在内的义务时,可以给予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制裁。

  

  解读二

 

  老年监护 老人有权自主选择

  

  现年83岁的刘开莲老人有着两子两女,10多年来一直轮流在各家生活。由于各家的生活水平不一、孝心也各异,刘开莲老人很早就曾经提出过固定在小女儿家生活,由小女儿对自己进行监护,其余子女分摊一些费用。虽然小女儿同意,但其余子女却表示拒绝,理由是“在一起吃只是添人添筷,无需另外花钱,而出钱让小女儿负责,不仅增加负担,且难免别人说闲话。”甚至明确指责刘开莲老人只能服从子女的安排,无权自行做主。

 

  说法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其中明确表明,老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自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子女对于老人的决定无权干涉。

 

  解读三

 

  社会保障 老人可获护理补贴

  

  早年守寡、含辛茹苦将儿子拉大成人的邱庚连老人,虽因儿子孝顺得到了回报,但仍有近忧:儿子忙着打工赚钱而收入不多,又要医治身患重病的孙子,自己体弱多病且每况愈下,一旦不能动弹该怎么办?邱庚连老人的担心并非多余。据报道,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3300多万。这里所指的失能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做不了一到两项。

 

  说法

 

  为解决失能老年人生活问题,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规定:在护理经费方面,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在社会救助方面,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给予救助;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在社会福利方面,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在优待老年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方面,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原则;丰富了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优待内容;规定了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的总体要求等等。

  

  解读四

 

  养老机构 政府应当鼓励扶持

 

  现年均为76岁的刘德英老人夫妇虽有两个儿子,两个儿子也曾多次要求老人前往一起生活,但由于他们都在数百里外的城市工作,加之水土不服、乡俗民情各异,甚至人生地不熟等因素,使得老人因一直不愿离开故土而只好选择独自生活。随着年龄的进一步增大、自理能力进一步减小,老人日益期待着能在本地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可鉴于本地养老机构偏少且收费较高,让老人只能可望而不可即。

 

  说法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这些规定表明,政府将通过加大自身投入,鼓励、扶持单位、组织、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等措施,让老年人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梅颜生

  

  ■头题延伸

  

  国外的养老规定

  

  在瑞典、芬兰等一些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规定,子女应当满足父母的精神赡养要求,比如规定子女跟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天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对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也作了规定,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了赡养行为的质量。在日本,有“一碗汤”距离的规定,就是父母和孩子居住的距离应为端一碗汤从这家到那家不会凉。(编辑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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