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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 电话实名登记

2013-09-02 14:28    松花江网

    近年来,利用不具名电话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违法犯罪人员使用不具名电话作案,受害人在遭受损失后即使报警,公安机关也往往难以及时破案。《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实施,为打击该类违法犯罪活动无疑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资料图

 

    朱炳辉

 

   “猜猜我是谁?”

 

  不知道你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手机在某个瞬间突然想起,尽管是一个很陌生的号码,接起来一听,却是一句很熟悉的问候:最近还好吗?听不出我是谁吗?脑海中马上画起问号,这个人是谁呢?是哪个久未联系的老朋友打来的电话吗?在对方的不断启发下,突然醒悟:噢,你是……对方马上说,对,是我啊。然后就是一通热络地对话。接下来就是对方要出差到你所在的城市。如果这个游戏继续下去的话,第二天肯定接到对方的电话:我出事了,急着用钱,能不能给我汇过来一些。

 

  这种“猜猜我是谁”的电话,其实就是一个骗局。经历的人多了,也会相互转告,骗局也容易被揭穿。只不过让我们惊恐的是对方竟然知道我们的名字,甚至工作单位。骗子得手后,把手机卡一扔就消失得无影无踪,无从查起这个人到底是谁。

 

  这样的情形会一直持续下去吗?当然不能。从9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两部规章,将会有效地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猜猜我是谁”这种小把戏,该不会上演了。

  

  看点一

 

  电话实名登记

 

  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近年来,利用不具名电话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违法犯罪人员使用不具名电话作案,受害人在遭受损失后即使报警,公安机关也往往难以及时破案。《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实施,为打击该类违法犯罪活动无疑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可见,电信业务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进行实名登记,是一个强制性的要求,既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强制性要求,也是对电信业务用户的强制性要求:一方面,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否则,不得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不得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另一方面,在办理入网手续时,电话用户有义务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否则,将无法办理入网手续,从而无法享受到电信运营服务,无法方便生产、生活。

 

  因此,《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实施,将为打击电信敲诈勒索、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起到积极作用。一是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更好地破获该类案件。公安机关通过违法犯罪嫌疑人登记的真实身份信息“顺藤摸瓜”,可以很容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从而更好地查处、惩罚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对电信敲诈勒索、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由于实行了实名登记,电话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将被保留下来,利用经过实名登记的电信业务打电话、发短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必然会较容易败露行迹。在此威慑之下,电话用户利用实名登记的电信业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几率将大大降低。

 

  看点二

 

  用户信息

 

  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报道屡见不鲜。我国虽然已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入罪,但由于保密措施不完善泄密事件往往很难查处,有人仍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谋取私利。目前,工信部的该两部规章对用户信息保护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实施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一局面,电信、互联网用户信息将获得更好保护。

 

  该两部规章均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相关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更是明确规定了一些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其中第13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包括:1.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2.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3.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4.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5.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并采取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6.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7.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8.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上述规定,一是可以较好地预防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二是一旦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追查起来可以更好地落实责任到人。

  

  看点三

 

  身份信息复印件

 

  须备注内容

 

  按照电信行业的交易习惯,公民办理电信业务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包括: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4.外国公民护照;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由于缺乏完善的保护措施规定,公民或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自办理电信业务之日起,就已经存在被再次复印使用的可能性。曾经有人就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件被他人冒用于办理贷款、办理电信业务,而出现欠款问题,被冒名者往往就成了他人的“替罪羊”。《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发布实施,为预防公民或单位身份证件被从电信运营者处冒用提供了保障。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为了方便用户提供身份信息、办理入网手续,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电信业务经营者复印用户身份证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复印目的和日期。”如此一来,个人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已经注明在特定的某次电信业务中使用,再次复印时连同复印件上注明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复印目的和日期也会一起被复印。再次复印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将无法再次使用,从而使得冒用个人身份证件将更难。

 

  该《规定》第8条同时规定:“单位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营业执照;(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单位办理登记的,除出示以上证件之一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经办人出示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的规定,等于为避免单位电话用户身份信息被冒用再上了一把锁。(编辑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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