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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外墙脱落砸死人银行、物管和业主共担责

2013-09-09 14:33    松花江网

    2010年7月30日下午1时30分左右,海口市的陈某与家人、朋友驾车到一大厦一楼的某银行办理业务时,大厦13-14楼之间的大块外墙墙体自然脱落,车内的陈某被砸中当场死亡。事后,陈某家属将银行、物业公司和众多业主一起告上法庭。

 

资料图

    

  2010年7月30日下午1时30分左右,海口市的陈某与家人、朋友驾车到一大厦一楼的某银行办理业务时,大厦13-14楼之间的大块外墙墙体自然脱落,车内的陈某被砸中当场死亡。事后,陈某家属将银行、物业公司和众多业主一起告上法庭。

 

  推脱责任 各方均认为自己冤枉

 

  在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数十业主因下落不明或不愿承担责任,未参加庭审。出庭的物业辩称,他们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相关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必须有业主方的授权委托或者与业主方书面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相关服务内容。而对事故中脱落外墙等大厦共有部分的维护管理以及日常维护程度大小,物业没有得到业主具体明确的委托。所以,他们不该承担责任。

 

  银行辩称,该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是离银行营业场所的三米处,是市政公共规划的道路,不在该支行承担的安全保障范围内,对经营场所以外发生的事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其中一位业主王某则辩称,开发商为了“省钱”,对于不够宽度的窗梁,采取了“粘贴”方法,抹灰层厚度竟然达到15厘米之多,由于受热胀冷缩,过厚的抹灰层分离脱落是本事故的成因。所以,开发商应负相关责任。物业公司若提前发现外墙有问题,并通知业主缴费维修则不会发生这种损害后果,但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死者是去银行办理业务的,银行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赔偿家属3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除银行是使用人和物业是大厦的物业服务管理人外,其余被告都是大厦外墙的所有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而庭审中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大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占总面积的比例,承担总损失额的80%,计每平方米赔偿20.54元。物业作为大厦的管理人,应承担总损失额的20%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银行、物业公司和76名业主共同担责,赔偿家属39万余元。

 

  同时,法院还根据车辆受损情况,判决上述被告赔偿车主损失4万余元。 综合(编辑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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