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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咱意味着什么

2013-09-23 09:25    本网综合

    《旅游法》在这个黄金周热热闹闹地来了。它或许给我们的出游带来一些变化,如“零团费”的旅游没了,出境游的价格涨了,那么它还会对我们的出游带来哪些影响呢?

 

资料图

  

    编者按:

 

  十一黄金周近在眼前。秋高气爽的季节和七天长假,使许多人把旅游提上了日程。这个黄金周与以往相同的是,人们可以在这七天里释放心情,驱散工作上的压力和疲劳。不同的是,《旅游法》在这个黄金周热热闹闹地来了。它或许给我们的出游带来一些变化,如“零团费”的旅游没了,出境游的价格涨了,一时兴起想在某处留个“××到此一游”肯定是不行了。那么这部《旅游法》还会对我们的出游带来哪些影响呢?

   

  解读1:“零团费”不能信

 

  今年暑假,陈女士参加了一趟“零团费”港澳游。4天的行程中,大部分时间都在购物。

 

  法规:《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解读:正常的旅游团队报价,应由三部分费用组成:一是交通、游览、餐饮、住宿等;二是财务管理、人工支出和广告费用等;三是扣除成本后的利润。旅行社在打出“零团费”、“负团费”的广告后,就会在确定购物场所、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时,选择获取回扣高的场所或项目,达到“堤内损失堤外补”,最终损害游客利益。

 

  解读2:“到此一游”不能留

 

  在一些景区,“某某到此一游”的字迹并不少见。这些“墨宝”让一些古迹很受伤。

 

  法规:《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解读:过去旅行社遇到这类游客,最多也只能赔钱了事。而现在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只会承担应尽的提醒和告知义务,如果因游客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游客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解读3:门票不能随便涨

 

  市民方先生今年暑假带孩子到华山旅游。到了华山才发现,那里卖的是联票,他根本没有时间走完所有景点,但无奈只能买联票。

 

  法规:《旅游法》规定,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涨价应举行听证会。

 

  解读:近年来,一些景区为了提高收益,将不同景区联合起来组成套票捆绑销售,有的则是将多个“园中园”套票捆绑销售,这都是变相涨价行为,剥夺了旅游者的选择权。今年十一后,旅游者可以对这些行为说“不”。

 

  解读4:景区人数不能超

 

  某游乐场所,原本的接待能力只有1万人次左右,但高峰时,游客会达到1.2万人次甚至1.5万人次,有的项目需要排队等候2到3个小时。

 

  法规:《旅游法》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解读:今年十一后,景区要制订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解读5:消费不能被强制

 

  王小姐今年上半年去了趟韩国,回来时特别气愤:“那个导游太过分了,每到一个购物点,一定要每个游客都进去,说哪怕进去走一圈也行。”

 

  法规:《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解读:有的导游虽然不是直接让游客购物,但把游客带到购物点后,对进店消费的游客笑脸相待,把没有购物的游客“晾”好几个小时,其实都侵害了游客的利益。

 

  解读6:责任不能独自扛

 

  有游客在旅游时,碰到因大暴雨使铁路受损、地震等中断行程。游客要求退团费,旅行社就会说,是不可抗拒的因素,团费无法退。

 

  法规:《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要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解读: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如果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而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头题延伸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指南。一些重要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旅游者知道。

 

  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行社责任减免信息,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要求旅行社作详细说明,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

 

  拒绝强制交易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住宿经营者对实际经营者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安全保障权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者有权要求为其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就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其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投诉举报权

 

  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交通、质监、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明旅游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审慎选择参加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编辑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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