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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业主未关水龙头 楼下业主能否撬锁抢险

2014-01-06 10:42    松花江网

半个月前,由于小区停水,楼上业主刘某打开水龙头后忘记关上便匆忙出差走了。水来了之后,刘某房内立刻“水漫金山”,位于楼下的李某家天花板随之出现了渗水。李某立即找到物业公司解决,物业公司让他去找刘某,而刘某留下的手机号码却一直无法接通。为避免遭受损失,李某便邀请物业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让人撬开刘某家房锁,关掉了水龙头。可刘某回来后,以李某私入民宅为由,要李某赔偿撬坏的门锁和房门。那么,李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半个月前,由于小区停水,楼上业主刘某打开水龙头后忘记关上便匆忙出差走了。水来了之后,刘某房内立刻“水漫金山”,位于楼下的李某家天花板随之出现了渗水。李某立即找到物业公司解决,物业公司让他去找刘某,而刘某留下的手机号码却一直无法接通。为避免遭受损失,李某便邀请物业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让人撬开刘某家房锁,关掉了水龙头。可刘某回来后,以李某私入民宅为由,要李某赔偿撬坏的门锁和房门。那么,李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李某并非私入民宅,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李某的行为当属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必须是出于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本案情形完全与之吻合:一是损坏一把门锁、修复部分房门的损失,与因“水漫金山”造成李某的房屋损失相比,显然是后者大于前者,而李某的权益与刘某对门锁、房门的权益一样都受法律保护;二是“水漫金山”造成的危害不仅正在发生,甚至每时每刻都在加剧;三是李某是在找物业公司解决未果,无法联系到刘某,短时间又难于通过其他方式及时处理后,迫不得已而为之。

  

  另一方面,李某不必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紧急避险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为:险情是由自然原因所引起、采取的措施存在不当或者超过了必要限度。可本案的险情并非由于自然原因引起,而完全是由于刘某忘记关好水龙头这一人为因素所造成;撬锁抢险,是李某当时最为直接、有效的措施,即你的方法不无不当,损害部分房门也是在所难免,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故刘某不仅应自担损失,甚至还必须赔偿李某请人撬锁的工资及因水所造成的财物损失。(文/颜梅生 编辑/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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