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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纠纷多 维权擅用法律

2014-01-07 10:01    松花江网

随着新旧交替导致家政服务需求的增加和保姆“返乡潮”矛盾的来临,“保姆荒”问题无疑会更为严重。按以往惯例,一些家政服务公司及雇主往往会不得不放宽录用条件,由此出现的纠纷自然也会随之大增。希望雇佣双方都能够切实注意安全,避免损害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资料图

 

  ■写在前面

 

  家政服务业的普及和发展,给忙碌的城市居民带来了极大便利,使许多人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以便从事职业活动和休闲娱乐,这一趋势符合家庭服务社会化的方向。然而,有一利必有一弊,家政服务业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雇员和雇主、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之间的矛盾也时有发生。

  

  从法律的角度讲,在这些矛盾和冲突中,属于雇员和雇主的纠纷,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比如保姆和雇主;属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的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如月子公司和产妇。纠纷的类型不同,适用的法律自然有所区别。然而,无论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信守合同、讲究诚信。一旦构成欺诈行为,还须双倍赔偿服务接受者的损失。同时,居民们在雇保姆和接受服务时一定要慎重选择,三思而行,认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资格,不能偏听偏信,草率签约。

  

  又是一年年终时。随着新旧交替导致家政服务需求的增加和保姆“返乡潮”矛盾的来临,“保姆荒”问题无疑会更为严重。按以往惯例,一些家政服务公司及雇主往往会不得不放宽录用条件,由此出现的纠纷自然也会随之大增。希望雇佣双方都能够切实注意安全,避免损害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一:

   

  防护缺失擦窗坠亡 谁该担责

  

  2011年11月10日,刘女士来到王先生家提供保洁服务,家政公司收取了10元介绍费。当天保洁工作结束后,王先生以每小时15元的价格支付刘女士75元。第二天,刘女士自10时起继续在王先生家中从事保洁工作,一直工作到15时30分,在擦南阳台玻璃窗时不慎连人带窗从五层楼摔落,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9时死亡。其间,王先生垫付了1万余元医疗费。

  

  事后,刘女士丈夫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雇主王先生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共计88万余元,家政公司及公司负责人李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王先生辩称,事发时刘女士确实在他家中从事家政服务,但认为该案属于一起工伤事故,刘女士是受家政公司指派去他家服务,因为家政公司没有对保洁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导致事故发生,家政公司应担责;刘女士当时骑在窗框上进行擦拭,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致摔落死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家政公司则辩称,刘女士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起中介作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则称,她是家政公司负责人,事故前一天是她用公司名义介绍刘女士去王先生家进行服务的,故不应由她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刘女士作为一名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应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基本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时,刘女士在无人协助,亦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从事擦拭五楼阳台窗户较为危险的高空作业,忽视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也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刘女士本人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家政公司仅起中介作用,李女士是职务行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王先生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保姆假期摔伤雇主补偿

  

  2011年2月20日9时左右,保姆王某像往常一样一手端着狗粮,一手牵着狗链子走过台阶,准备把狗关进笼子后再喂食。但那天狗有些激动便挣扎起来,又加之当天下雪路滑,保姆就在下台阶的时候摔倒了,之后雇主的司机周某开车将其送往医院。王某治疗此次摔伤共花费医药费两万余元。经鉴定,王某摔倒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事后,王某向雇主张某夫妇索要相关费用未果,便将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夫妇负担其因喂狗摔伤花费的医疗费等系列费用共计5万余元,并支付2200元工资。

  

  庭审中,张某夫妇称事发当天其实是王某放假休息的时间,王某是在放假期间自行回到雇主家中从事家政服务,为此提供了小区物业公司前台的记录,表明保姆王某放假两天,喂狗、喂鱼的差事交给司机周某。

  

  说法:

  

  法院认为,王某虽是在为张某夫妇提供服务期间受伤,但是张某夫妇已经证明事发当天是王某的休息日,所以王某要求张某夫妇承担侵权责任不予支持。但考虑到王某是在为张某夫妇提供服务时受伤,并且放弃了休息的时间,张某夫妇作为受益方,应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王某适当补偿。最终,法院酌情判令张某夫妇补偿王某1万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

   

  保姆致伤幼儿 应当赔偿损失

   

  2013年1月21日,因托儿所已放寒假,而旧历年底的生意实在紧张,郭萍只好考虑请保姆照顾年仅3岁的儿子。几番比较,郭萍最终在保姆市场与潘丽达成协议,而郭萍再三表示只要将儿子带好就行。可次日下午,正在打点生意的郭萍接到邻居电话,说其儿子在家啼哭不止。郭萍心急火燎的回家一看,儿子全身都是水泡,周围是打碎的热水瓶。原来,潘丽为找同乡玩耍,上午便将孩子反锁在家中。孩子因长时间饥饿难忍,在翻动桌上食物时撞倒盛满开水的热水瓶。

  

  说法:

   

  潘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潘丽明知郭萍的要求只是照顾好儿子,明知孩子由于年幼没有辨别和自理能力,如果自己长时间远离工作地点,极易造成难于意料的不应有损害,却只是为了找同乡玩耍,严重违反自身职责,从上午到下午将孩子反锁在家,使其处于无人监护、无人管教的环境,虽其并不希望孩子受到伤害,但却对可能出现的损害放任自流,或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又轻信可以避免,即潘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买单。

  

  案例四:

   

  保姆盗窃财物

   

  家政必须担责

   

  2013年1月20日,邱晓娟与一家家政服务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向邱晓娟提供一名保姆,负责为邱晓娟打扫整栋房屋的卫生,邱晓娟向公司支付2000元费用。随后,公司指派了宋珍具体实施。可宋珍在打扫卫生时,偶然发现邱晓娟放在抽屉里的10万元巨款后,立刻起了盗意并将之席卷一空。由于公司在招聘宋珍时出于腊月保姆难找而放松了标准,甚至没有对其真实身份进行必要审查,导致公安机关一直侦查未果。无奈,邱晓娟只好要求公司赔偿,但被公司拒绝。

  

   点评:

   

  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正因为公司向邱晓娟提供的保姆,连起码的身份信息都不清楚,起码的职业道德也缺乏,甚至在事发后无法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决定了公司已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向邱晓娟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宋珍的盗窃行为发生在执行公司所指派的工作中,且利用了作为保姆可以自由出入、翻动财物的机会,决定了从侵权角度上看,公司照样难辞其咎。(文/颜东岳 编辑/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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