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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冰时摔倒导致十级伤残 尽到保障义务场馆无需赔

2014-01-26 09:43    松花江网

小吴是某中学的一名初中学生。去年12月的一个休息天,他和同学一起到一家运动场馆开设的溜冰馆里溜冰。溜冰过程中突发意外,由于没站稳小吴摔倒在地。场馆工作人员见状赶紧把小吴抱至场外,随后小吴被同学送到医院……

 

资料图

 

  小吴是某中学的一名初中学生。去年12月的一个休息天,他和同学一起到一家运动场馆开设的溜冰馆里溜冰。溜冰过程中突发意外,由于没站稳小吴摔倒在地。场馆工作人员见状赶紧把小吴抱至场外,随后小吴被同学送到医院。

 

  经诊断,小吴左胫腓骨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总共花去近4万元医疗费。经鉴定,小吴的伤情已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小吴认为,溜冰馆对自己受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调查发现,在该溜冰场前台提示顾客上冰前仔细阅读 《溜冰须知》。其中《溜冰须知》注明:“溜冰者在溜冰前,请仔细阅读 《溜冰须知》,您在购买溜冰卡、计时卡、学员卡及持其他有效票证进入本冰场消费,表示您已同意《溜冰须知》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吴在溜冰过程中自行摔倒受伤,场馆方面对此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说法:

 

  本案中,溜冰馆在前台、进口处、场内围栏、门票等处均提示阅读《溜冰须知》的内容、注意安全、穿戴护具等,因此溜冰馆已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况且事发时小吴已年满十四周岁,具有阅读理解《溜冰须知》的能力,应当知道溜冰运动所存在的风险,也应当按照《溜冰须知》的提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降低运动风险。因此,溜冰馆无需为小吴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编辑/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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