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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需另交茶位费?

2014-02-11 09:28    法制日报

餐厅就餐,因收取开瓶费、服务费产生纠纷很常见,但是如果因自带酒水就收取茶位费又该怎么处理呢?近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餐厅制定的收取茶位费标准及免收依据合理,但由于服务员未能提前告知具体收费标准及不交茶位费后果,因此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选择权,并违反了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故收取茶位费需要返还。 

  餐厅就餐,因收取开瓶费、服务费产生纠纷很常见,但是如果因自带酒水就收取茶位费又该怎么处理呢?近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餐厅制定的收取茶位费标准及免收依据合理,但由于服务员未能提前告知具体收费标准及不交茶位费后果,因此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选择权,并违反了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故收取茶位费需要返还。

 

  茶位费对于人们来说十分常见,但大多数人都没认真考究过茶位费该不该收,应该怎么收这两个问题。因为茶位费这个问题,一名就餐的客人与餐饮店产生了纠纷。

 

  2012年9月11日,黄某与朋友自带一瓶白酒在某餐饮店内消费就餐,点餐之后,餐饮店服务员看到黄某自带的白酒后告知按照店堂告示规定,自带酒水要收取茶位费,黄某仍然坚持自带酒水。

 

  就餐完毕后,餐饮店工作人员告知黄某除同行的小孩之外,要收取三人每人10元的茶位费,黄某当场提出异议,并且在支付30元茶位费之后,要求餐饮店开具30元的开瓶费发票。但餐饮店拒绝给黄某开具开瓶费发票,仅以餐饮费名义开具。

 

  黄某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为此,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餐饮店经营者徐某返还黄某开瓶费30元及赔偿黄某经济损失100元。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餐饮店返还黄某茶位费30元,支付黄某经济损失即交通费50元。

 

  ■以案释法

 

  未明示茶位费标准违法

 

  法院认为,徐某是某餐饮店的经营者,某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依法由徐某承担。黄某在徐某经营的餐饮店消费,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虽然黄某、徐某对于徐某在餐饮项目之外收取的30元款项的名目主张不一致,但双方均认可每人10元的收费标准,结合餐饮票据中记载的茶位费内容,以及结合徐某的陈述和茶位费的收取标准,徐某收取的茶位费系属基于提供茶水、餐前小菜所收取的费用,其收费的方式为针对未在店内消费自带食物酒水的顾客予以免收。由于黄某未能提供政府物价管理部门认定徐某收取的茶位费的收费项目、标准、金额违法的依据,因此制定茶位费的免收范围属于徐某的自主经营权。黄某主张徐某所收的茶位费实为开瓶费,是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选择权、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价格法第十三条亦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明码标价法定义务的具体要求,本案中徐某在其店堂内张贴了“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字样的告示,服务员在黄某点餐之后虽然提示收取茶位费的事宜,但未告知具体的收费标准及不交茶位费的后果,直至黄某就餐完毕结算费用时才一并告知,由于双方在消费前也未对“茶位费”的收取达成合意,由此徐某侵犯了黄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选择权,并违反了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故徐某无权向黄某收取此部分对价。因此,餐饮店在上述情况下收取黄某30元茶位费确属不当,徐某应当将收取的30元茶位费返还给黄某。(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通讯员/陈韵宇 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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