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民生 -> 法律生活

交换宅基地后长出的花梨树属于谁

2014-02-14 09:39    检察日报

交换宅基地后,发现有花梨树长出,其权属归谁?下面的这起案件值得关注。

  交换宅基地后,发现有花梨树长出,其权属归谁?下面的这起案件值得关注。

 

  1984年,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太运村的陈佳敏和堂叔陈标国,经协商以1:1的方式相互交换宅基地,并签订了一份换地协议。交换后双方都各自在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子。陈佳敏的原宅基地上有约5平米的小磨坊,按照当地风俗,村民不在磨坊地上修建房子,因此交换宅基地后,双方修建房子时空出了磨坊的土地,双方在换地时并未提到该磨坊地的归属。不久,双方发现,在磨坊墙外沿不知何时长出一棵花梨树,到2012年时已长成周长约60厘米、高约3米。

 

  2012年4月30日,这棵花梨树被盗贼从树腰处割断,树根也几乎被挖断。此后,陈佳敏将花梨树的上部树干和树枝捡回家,将树干至树顶部分种在自家宅基地上,底部至下部树干的部分以3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陈标国的妻子刘彩虹得知后认为花梨树属于自己,找陈佳敏要,因双方协商未果,刘彩虹将陈佳敏诉至法院。刘彩虹称花梨树是自己与陈佳敏换地后种植的。陈佳敏在未经刘彩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自己的财产,在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决陈佳敏赔偿损失8万元。

 

  陈佳敏则表示,磨坊土地历来都归其管理使用,磨坊土地内的粽子叶、菠萝蜜等果树全由其收获、食用、出卖,刘彩虹一直无异议。交换宅基地时,磨坊地不属于宅基地范围。刘彩虹谎称这棵花梨树是自己所种,属无中生有。

 

  2013年7月12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无法考证花梨树是野生还是刘彩虹所种。如果依当地民俗,磨坊地不建房供公共使用,这块地也不属陈佳敏所有。在双方未另外协商或另外确权之前,依刘彩虹、陈佳敏原先的协议,该磨坊地应属刘彩虹所有。由于本案讼争的花梨树是在磨坊的石墙外生长的,并非陈佳敏所种植,该树长在刘彩虹的屋后,其生长的土地属于刘彩虹的使用地,则该树应归刘彩虹所有,陈佳敏将之据为己有,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佳敏赔偿刘彩虹3100元,且将搬回家中种植的被盗花梨树的上半部分归还给刘彩虹。一审判决后,陈佳敏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口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对争议树木的所有权问题,主要参照树木的种植者及其生长的土地归属来确定。本案中的刘彩虹及陈佳敏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花梨树是谁所种,从争议花梨树生长的土地来看,该花梨树是挨着磨坊的石墙,生长在靠近刘彩虹现使用的土地上,属于刘彩虹所有,陈佳敏将花梨树底部至树干的部分约1米长出售,侵犯了刘彩虹的所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轩甫 谈星余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版权声明:松花江网是江城报业在互联网上授权发布松花江网、《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新闻的唯一合法媒体,欢迎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质的网站转载,但务必标明出处“松花江网”和作者姓名;吉林市范围内网站若要转载,必须与本网签订书面协议。如若违反,松花江网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能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订阅江城手机报】

松花江网微信平台
松花江网新浪微博
松花江网腾讯微博
发表评论 共有评论(0)条
 

注: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松花江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输入验证码:
验证码
看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