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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一校长被泼粪 侮辱罪如何认定

2014-02-21 10:22    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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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湖南常德一校长被泼粪,当时,该校长办公室内的墙面、空调、沙发、茶缸和地面沾满了大粪,臭不可闻。校长更表示,这件事情的恶劣程度完全超出了他的阅历和想象,事情的缘由主要是校园内有家属违规搭建灵堂校方不予支持,而家属就采用这种极端的方式进行报复,当众对校长泼粪,该行为是对校长的一种侮辱,那么是否构成侮辱罪呢?

 

  事件回顾:

 

  湖南常德一校长被泼粪

 

  2月16日是常德汽车机电学校开学报到的第一天,上午11时许,正在办公室清理文件的校长张力被突如其来的一罐大粪浇得满身污秽,办公室一瞬间变得狼藉不堪,臭气熏天。记者调查中发现,这一“臭闻”的制造者竟然指向武陵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陈慧敏及其亲属。一个本应维护社会安宁的公安干警,真是这一令人震惊事件的参与者?(来源:中国网新闻中心)

 

  法邦时评:

 

  侮辱罪如何认定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侮辱罪的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破坏他人名誉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湖南常德长被泼粪,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认定泼粪者为侮辱罪。

 

  网友评议(来源:新浪微博)

 

  没有无缘无故的矛盾

 

  @等候佳音:有些矛盾必须要用平和的态度去解决,矛盾一旦被激化,有些当事人很可能会采取极端的方式去解决自己问题,最终双方都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两败俱伤,还得面临法律的制裁,退一步海阔天空。校长这次被泼粪,不知道要合何时才能调整好自己的心态。

 

  结语: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校长老师们应该受到外界人士应有的尊重,不管学校和家长朋友们之间存在怎么样的矛盾,只要平心静气地想办法去解决问题,矛盾就不会被激化。通过侮辱他人的方式去发泄个人内心的愤怒实属不明智的选择,很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到时候还得花钱请律师朋友们帮忙,如此一来不但损失了面子,还损失了金钱,得不偿失。(编辑 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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