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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子女遗弃老人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2014-03-17 08:28    南方日报

一般来讲,在子女遗弃、虐待老人,造成老人受到一般伤害的情况下,法律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出现虐待老人导致老人死亡等较严重的情节,则刑罚可酌情加重。

  清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腾造指出,根据中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五兄弟在赡养父母上相互“踢皮球”,父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子女给予抚养费。如果两位老人已经丧失了行为能力,可以通过监护人来完成这一事宜。监护人一般是老人的子女,如果老人的子女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让当地的村委指定监护人,协助老人维权。

 

  对于五个儿子抚养老人的方案,只要协商之后,双方都没有异议,就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如果五兄弟确定抚养方案,但老人对居住地、抚养费用等方面存在意见,两位老人同样可以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对老人的抚养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除了照顾好老人的物质生活外,子女还要定期去探访老人,五兄弟可以是轮流去看访,也可以定期一起去看访。

 

  一般来讲,在子女遗弃、虐待老人,造成老人受到一般伤害的情况下,法律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出现虐待老人导致老人死亡等较严重的情节,则刑罚可酌情加重。

 

  ■专家点评

 

  唏嘘间的感动与气愤中的沉思

 

  广东省社科院清远分院副院长、清远市政协委员邹锡恒

 

  读完《南方日报·清远观察》关于孝女逆子的报道,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百感交集。

 

  我不禁想起了两则故事:一个是“乌鸦反哺”,讲的是小乌鸦张着黄丫小嘴,大乌鸦四处觅食养大了小家伙,当大乌鸦飞不动时,长大的小乌鸦觅食反哺母鸟。这是一个在中国传诵已久的古老故事,鸟且如此,何况人乎?

 

  魏姓两姐妹,正值父母膝前撒欢作娇之时,却因父亲的突然离世而担负着全家的起居生活,虽有政府和善长仁翁的经济扶助,但两个幼小的女孩,不仅要自理,还要照顾残疾的母亲,而且还挺有出息,实在不易。穷人的孩子早当家,那份孝心和坚毅更是令人感动不已。何大姐则是不幸之中的万幸,内心除丝丝不安外肯定充满了幸福感。

 

  看了五儿相互推脱,不愿给年迈的父母尽孝养老,我又想起另外一则故事:一个做了父亲的男子,由于嫌弃年迈的父亲手脚不便,于是给父亲做了一个如喂猪的食槽,吃饭时把饭食放在槽里给老父亲食用。一天,其年幼的儿子也在做一个小木槽,他问儿子为什么?年幼的儿子回答:“我做一个木碗,等你老了以后用,这样不容易打碎。”做父亲的听了羞愧难当,便改正错误,从此以后精心服侍和对待自己的老父亲。

 

  中国自古以来有养儿防老的传统,伍老汉夫妇含辛茹苦地拉扯大了七个孩子,实属艰辛不易,但在耄耋之年,却面临养老无助的局面。从报道中可以看出,问题的焦点就是一个“钱”字,五个儿子谁也不愿吃亏,似乎兄弟间要讲一个“公平”,悲哀乎。如果将来儿孙也是这般对待他们,恐怕就不是“报应”两字那么简单。真不知做儿子的是怎么想的,更不知媳妇们又是怎样的心思。老母亲看似淡然的回答,背后更是无尽的伤心与无奈。消息披露以后,兄弟媳妇们不知如何面对乡亲和邻居,孙辈们又将如何面对同学?争来一份责任的推卸,得来的是社会诚信的丢失。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社会由农业社会快速转型,家庭也进入了小型化时代,三代同堂、四代同堂其乐融融的宗氏结构受到市场化大潮和文化多元的冲击,但对老人的孝敬却依然是社会进步的内容,更是优良的传统。

 

  在这样的社会转型中,我们必须找出应对的办法,首要便是政府层面对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保全覆盖,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抚养标准及赡养标准提高,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这项工作非常迫切。但这还远远不够,政府不能包揽一切,更多的责任应由社会来完成,让社会组织充分地发育壮大,完善相应的社会互助机构和体系。对魏氏姐妹这样的家庭,就可以有更多人为她们分忧解难。而对于伍氏兄弟父母的情况,社会保障提供的物质条件或许会减少兄弟间的纷争。对更多有经济条件的老人,则应该提供更多合理的社会有偿服务。

 

  对一些不良道德的现象,核心价值观的重塑刻不容缓,只有公民道德普遍提高,不守道德者才会付出沉重的成本,社会才能形成自我约束。(编辑/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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