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太与老伴秦某为再婚夫妻。2012年秦某去世。在遗产继承时张老太发现老伴去世前将6万元存款存入其孙子名下,但自己并不知情,于是张老太将孙子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确认该款为自己所有。
张老太与老伴秦某为再婚夫妻。2012年秦某去世。在遗产继承时张老太发现老伴去世前将6万元存款存入其孙子名下,但自己并不知情,于是张老太将孙子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确认该款为自己所有。
张老太认为该款属于秦某借用被告名义存款,应归自己所有。
被告小刚(化名)的法定代理人即小刚的父亲秦某某在庭审中辩称,父亲秦某存入小刚名下的6万元是对孙子的赠与行为,父亲生前多次口头表述自己的赠与助学意愿,并且家里的亲戚朋友也知道此事,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秦某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取自己名下存款6万元存入被告名下,为赠与行为。但秦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部分赠与行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秦某赠与被告的存款6万元,其中3万元归原告所有。
一审判决后被告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文/张宇)(编辑/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