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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季应提防合同陷阱

2014-05-21 15:14    松花江网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应聘登记表只是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一种途径,也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对自己情况所作的报告。

  以应聘登记表代替劳动合同

 

  2012年6月1日,肖鲁萍从校园招聘会现场,“淘”得一家位于自己老家的公司正在招聘生产技术人员,待遇也很不错,而自己所学的恰恰是对应的专业,遂毫不犹豫地根据招聘人员要求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内容包括年龄、性别、爱好、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通过初试、复试,肖鲁萍最终过关斩将,被公司口头通知录取。可一个月后,肖鲁萍前往公司上班时,却又被告知不用了。原来公司从另一家著名大学招聘到一位比肖鲁萍“级别”更高的人才,肖鲁萍因而变得“多余”。肖鲁萍随即以应聘登记表为据,抗辩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

 

  肖鲁萍的抗辩不能成立。因为其虽有应聘登记表在手,但应聘登记表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应聘登记表只是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一种途径,也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对自己情况所作的报告。肖鲁萍的应聘登记表也仅仅是反映了其年龄、性别、爱好、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而未涉及是否确立劳动关系、是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虽然此后肖鲁萍曾根据公司的要求参加过初试、复试,甚至公司已口头通知录取,但真正确立劳动关系,还需就劳动用工事宜达成合意并最终签订劳动合同。本案缺少的恰恰是最为关键的一环。

 

  用录用通知书等同劳动合同

 

  通过层层选拔,2012年6月11日,郭茹娟终于在众多师兄师妹及其他应聘者中脱颖而出,最终被一家心仪的公司所录取。公司随后正式向郭茹娟发放了一份录用通知书,其中标明了相关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岗位要求等。不料,一周后,公司却突然收回成命。为讨个说法,郭茹娟遂以录用通知书包括了劳动合同所需的内容,其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公司之举明显构成违约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法院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

 

  郭茹娟错误将录用通知书当成了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与特定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劳动者有权接受或拒绝。如果劳动者接受,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反之或未作答复,则录用通知书失效。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劳动者答复之前撤回通知。劳动合同可以包含录用通知书中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甚至重新确立。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让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以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本案问题的症结,正是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将录取通知书转化为劳动合同。

 

  拿单位工作证取代劳动合同

 

  侯梦婷的成绩在同系同学中处于下游,以至于在校园招聘中很难觅得工作。最后不得不通过街头广告,被一家公司聘为推销员,条件还有些苛刻:公司只根据侯梦婷推销产品价款的8%计发报酬,没有底薪及福利;公司不提供任何客源,也不对侯梦婷的具体工作进行管理、指挥、监督、考核,一切全靠侯梦婷独立完成。公司唯一提供的,就是为方便侯梦婷工作而制作的工作证。一个月后,侯梦婷在推销产品时不幸摔成重伤。而当其持工作证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时,又遭到了拒绝。

 

  点评

 

  侯梦婷的确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认定工伤的基本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单靠工作证并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工作证只是工作上的证明,相当于工作中的身份介绍,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功能。劳动合同反映着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即侯梦婷所持工作证的性质与劳动合同相距甚远。尤其是侯梦婷对自身推销工作完全自主决定,公司除按推销产品的价款计发报酬外,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则进一步表明彼此之间根本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侯梦婷充其量只能算是销售业务的承揽者,而在承揽关系中,一切后果只能自负。(文:颜梅生 编辑: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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