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民生 -> 法律生活

档案记载不全导致无法退休 单位应当赔偿损失

2014-06-30 06:27    河南工人日报

我是一名女工,曾在一家公司从事电焊工作达11年之久。此后,我改行进入另一家单位。一个月前,年满45周岁的我,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去办理退休时,却遭到劳动部门拒绝,理由是我的档案中并没有任何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记载。原来,公司在档案中对我的工作经历,只是简单地写明了起止时间,并没有详细记录具体的岗位、工种。请问:鉴于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我无法提前退休,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女工,曾在一家公司从事电焊工作达11年之久。此后,我改行进入另一家单位。一个月前,年满45周岁的我,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去办理退休时,却遭到劳动部门拒绝,理由是我的档案中并没有任何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记载。原来,公司在档案中对我的工作经历,只是简单地写明了起止时间,并没有详细记录具体的岗位、工种。虽然我随即提交了自己的《金属焊接操作证》以及六级电焊工资质证书,但劳动部门认为这只能说明我受过相关的培训、具有相关的资质,不能证明实际从事对应工作和工作时间的长短。请问:鉴于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我无法提前退休,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读者:甘春芬

 

  甘春芬读者: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提前退休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通知》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明确规定:“容器内电焊工、氢孤焊切割工”属提前退休的有毒有害工种。即鉴于你作为女工,已经满45周岁,在电焊工的岗位上工作达11年之久,当属应当退休之列。公司在档案中对你的岗位、工种的经历记载不全,已经导致苦无证据的你无法享受到该待遇。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企业档案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包括必须完整;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即公司具有依法、如实、完整记载你工作期间劳动档案的法定义务,却没有将你曾经从事11年有毒有害工种的情况记入其中,已明显与法律相违背。

 

  而且,《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正因为公司明知或应当预见自己对你的档案记载不全的行为,会给你造成损害,却听之任之或轻信可以避免,决定了其存在过错,自然必须对由此导致的后果负责。(编辑/张蕾)

版权声明:松花江网是江城报业在互联网上授权发布松花江网、《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新闻的唯一合法媒体,欢迎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质的网站转载,但务必标明出处“松花江网”和作者姓名;吉林市范围内网站若要转载,必须与本网签订书面协议。如若违反,松花江网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能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订阅江城手机报】

松花江网微信平台
松花江网新浪微博
松花江网腾讯微博
发表评论 共有评论(0)条
 

注: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松花江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输入验证码:
验证码
看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