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我从朋友李某手中借款5万元,约定年底还清借款,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同时,我向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今年5月份,我将全部借款还清。但是李某居然还要我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否则,他就要到法院起诉我。请问:我应当支付给朋友李某借款期间的利息吗?
【读者咨询】:2013年4月,我从朋友李某手中借款5万元,约定年底还清借款,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同时,我向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今年5月份,我将全部借款还清。但是李某居然还要我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否则,他就要到法院起诉我。请问:我应当支付给朋友李某借款期间的利息吗?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波认为:赵某从朋友李某手中借款5万元,并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故赵某应当承担偿还本金的民事责任。
至于利息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的赵某与李某并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有过约定。因此,赵某没有义务向李某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因此,法院应该不会判令赵某向李某支付借款期间的相应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应当准许。
综上,如果李某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向赵某主张过权利,并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主张按同期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中工网通讯员/李中美)(编辑/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