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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有异物致车辆损坏谁该“埋单”

2014-07-10 09:15    法制日报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高速公路上车速很快,若前方有异物,极易出现躲避不及或不便躲避而与异物碰撞的事故。在异物来源不明的情况下,谁来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6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去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认为该路段管理者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中存在过失,一审判决其承担部分责任。

 

  出于工作需要,梁峰(化名)频繁驾车往返于苏州、无锡两地,是高速公路的常客。2013年6月13日19时许,梁峰驾车经由高速公路返回无锡。正常行驶一段时间后,梁峰突然听到车底发出摩擦声,紧接着车轮转动受阻,似有不明异物卷进车底,他赶紧停车报警。

 

  经交警及救援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是一根金属丝卷入了车辆传动轴,导致事故发生。交警部门对此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车辆已经损坏无法再开,梁峰只好叫来道路清障车把车从最近的出口拖离高速公路。

 

  本该保证平坦通畅的高速公路上竟然出现了金属丝,导致自己的车严重受损,修车期间只能另行租车使用,梁峰认为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路面遗撒物,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梁峰遂把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清障费、修车费、租车费等合计12万余元。

 

  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则称,事故发生当天,公司对路面进行了一次人工保洁、一次白天机动车巡查和一次夜间机动车巡查,完全按照操作规范和养护技术要求履行了法定的养护、巡查义务。此外,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也未认定其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责任,所以该公司认为其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梁峰认为,被告所进行的早晚各一次巡查并不足以及时发现路面出现的异常。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作为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道路,理应安全畅通,不应存在妨碍安全行驶的障碍物。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义务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避免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装载的物品遗撒、掉落于路面,危及其他车辆。

 

  本案中,在导致金属丝出现在路面上的责任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索赔符合法律规定。现高速公路上出现遗撒物,可以推定被告并未切实履行上述职责,存在过失。结合高速公路经营收益及预防、控制损害的成本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5%。最终,法院判决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梁峰3.6万元。

 

  【以案释法】管理者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义务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高速路面上的撒落物造成的车辆损失,除非高速公路管理者能证明其确实履行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对于车辆损失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否则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表示。(法制网记者/马超 法制网通讯员/马俐)(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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