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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帖被老板误会遭辞退

2014-07-16 09:08    法制日报

在朋友圈发帖,被老板误认为是抱怨工作,随后老板发短信通知其已被辞退。已经在单位工作四年的李女士满腹委屈,不甘之下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公司不服又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东方美公司因李女士发表的微信而要求其离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在朋友圈发帖,被老板误认为是抱怨工作,随后老板发短信通知其已被辞退。已经在单位工作四年的李女士满腹委屈,不甘之下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公司不服又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东方美公司因李女士发表的微信而要求其离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李女士说,去年6月4日,她因家庭琐事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篇文字,抒发当时心情,结果却被自己公司老板唐总误认为是在抱怨工作。当时,唐总还在她的朋友圈内进行了评论:“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李女士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总的这条回复,即为东方美公司辞退她的意思表示。两天后,李女士又收到了唐总短信,非常明确的表示要辞退她,并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就这样,李女士被公司辞退了,但公司并未向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东方美公司称,微信朋友圈属于社交网络平台,唐总在李女士朋友圈的评论内容仅代表其个人意见,并非公司行为,该评论是警示性内容,而非辞退李女士的意思表示。李女士的离职完全是因其个人原因。该公司表示,李女士是主动提出离职,因此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庭将案件涉及的微信互动记录、微信页面、短信记录进行截屏并打印进行保全,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前不得对上述记录进行编辑、更改和删除,也不能编辑、更改、注销相关的微信、手机账户。

 

  经审理后,法院认定,东方美公司因李女士发表的微信而要求其离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

 

  据此,法院判令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支付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以案释法

 

  老板微信里谈工作属公司行为

 

  宣判后,法官解释说,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流互动平台,所有人对于自己发表的言论应负法律责任,并应承受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李女士一案中,东方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总与李女士互为微信朋友圈好友,但同时还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李女士在朋友圈发表的微信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人或事,但唐总的评论却明确指向了工作,由于其特殊身份,其作出的该项表达显然异于一般评论。而且,唐总在随后的评论中还要求所有员工在微信平台上应自律发言,进一步印证了唐总就李女士所发微信给予的评论并非仅为个人意见,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因此,东方美公司应对唐总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李女士在唐总评论后立即用微信方式作出了解释,但唐总还是于6月6日通过短信方式明确回应李女士,要求李女士于当日办理工作交接。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李女士始终未作出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李女士实际上被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

 

  对此,法官还提醒说,目前,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兴起,开始出现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交微信电子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佐证的情况。本案即为北京法院首例认定公司通过微信方式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案件。为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微信交流平台上,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尤其在工作群、办公群中发言更应谨慎注意自己的言论。此外,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证据亦存在认定难等特点,劳动者要注意取证方式、取证的及时性以及相关的补强证据,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记者/黄洁)(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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