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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区教人游泳出事故应予赔偿

2014-07-16 09:08    法制日报

2010年6月,14岁的李某与16岁的邢某等4人相约去水库游泳。尽管水库周围有警示标识不准游泳,但他们仍然没有顾忌。不会游泳的邢某一直在浅水区玩,李某等三人则游到深水区玩耍。后来,李某提议带邢某到深水区教他游泳,邢某没有拒绝。李某便牵引着他走向深水区。到深水区后邢某滑倒并在水中挣扎,其余3人多次施救未果,拨打110报警。邢某最终溺水身亡,事后邢某的父亲将李某等3人告上法院。

  2010年6月,14岁的李某与16岁的邢某等4人相约去水库游泳。尽管水库周围有警示标识不准游泳,但他们仍然没有顾忌。不会游泳的邢某一直在浅水区玩,李某等三人则游到深水区玩耍。后来,李某提议带邢某到深水区教他游泳,邢某没有拒绝。李某便牵引着他走向深水区。到深水区后邢某滑倒并在水中挣扎,其余3人多次施救未果,拨打110报警。邢某最终溺水身亡,事后邢某的父亲将李某等3人告上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令李某的父亲赔偿邢某家人各项损失7万元,其余二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该案判决法官解释称,邢某为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同意进入深水区游泳,其对溺亡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半的责任。而李某在明知邢某不会游泳的前提下,提议教邢某游泳后主动牵引其至深水区,导致邢某溺亡,也应承担一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其余二人对危险的造成没有责任,在出现危险后又及时进行救助,所以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对于共同游玩的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尤其是要看共同游玩的人对于危险情势的造成有没有相应的过错,以及在出现后有没有尽可能及时救助。(记者/姜东良 唐玉沙)(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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