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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后年休假缩水怎么办

2014-07-17 09:11    新华日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而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其工作时间应当累计计算。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暑期是职工带薪休假高峰,但一些员工却为能不能休假、能休多少天假而犯愁。

 

  昨天,南京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王小姐电话,称自己一年前从扬州跳槽到南京江宁一家制造企业做会计,一直未休过假,近日王小姐想带上小学的女儿出去旅游。当她递交休假申请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告诉她,因为到公司还不到两年,她只有5天假期。“可我在以前单位已经工作了9年多了。”“我们不认原单位的工龄,因为那不是为我们服务的,如果给你开了这个口子,在我们单位工作了五六年的职工会有意见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的话听起来似乎也很有道理。

 

  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告诉王小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而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其工作时间应当累计计算。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照此计算,王小姐以前工作9年多,加上现在公司的1年多,工龄超过10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咨询员还告诉王小姐,如果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没有给休够,又没有为其补足劳动报酬的话,她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主张自己的权益。

 

  听了工作人员的建议,王小姐委屈又无奈:自己到新公司时间不长,怎能为一个年休假与公司闹翻?

 

  记者从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近期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不少关于年休假的咨询电话,像王小姐这样因为工作变动遭遇年休假时间缩水的情况不在少数,但也许是碍于面子,不愿与单位闹僵,至今没有一位劳动者愿意实名投诉。而往年也只有少数离职员工实名追诉带薪休假。

 

  专业人士表示,在劳资博弈中,职工一直处于弱势,常常没有足够的勇气与资方抗衡。为此,要让惠民政策、法规真正惠民,在出台政策之余,相关的监督和保障措施也要及时跟上。(新华日报记者/黄红芳)(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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