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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申办难产购房者可以退房

2014-07-18 09:13    法制日报

2011年2月,王某夫妇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门面房。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房地产公司应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房产证的申请,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清单。如因房地产公司责任未能按期办理的,逾期超过90日,王某夫妇有权解除合同。

  2011年2月,王某夫妇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门面房。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房地产公司应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房产证的申请,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清单。如因房地产公司责任未能按期办理的,逾期超过90日,王某夫妇有权解除合同。

 

  2012年9月,房地产公司向王某夫妇交付了约定房屋。但开发商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却被搁置,迟迟没有动静。经多次催促无果后,王某夫妇只好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未按约定办理房地产权证并非主观原因造成,而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建筑界线划分存在分歧所致。房产公司提出愿意以与讼争房屋性质相同、距离较近、面积相当的房屋与王某夫妇进行置换,以便早日取得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地产公司赔偿王某夫妇购房款、各类税费、违约金等共计14万余元。

 

  承办法官庭后解释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对于房产公司提出的“未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是由建筑界线划分存在分歧所致”的抗辩理由,法官指出这并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不予采纳。房地产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愿以类似房屋与原告置换的意见,法官称该意见性质上属于新的要约,应重新达成协议,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故该要约对原告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记者/徐伟)(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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