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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跳槽保险“真空期”发生工伤怎么办

2014-07-21 09:19    劳动午报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市民问:劳动者跳槽保险“真空期”发生工伤怎么办?

 

  小夏,去年大学毕业。当时工作不好找,本着先找一个单位干着以后再说的想法,他匆匆在一个体小型企业就业。然而,该企业工资少、待遇低,条件差。

 

  最近,一家各方面条件都很好的大型企业在招工,他立即前去应招,结果一试即中。被聘后,他立即辞去原企业的工作,当月即到大企业上班。

 

  可是,由于社会保险费用是按月缴纳的,他的社会保险费已由原用人的企业缴到了月末,新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没有给他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登记手续,准备下月登记缴费时一并办理。

 

  谁知,就在这个期间,附近一化工厂爆炸波及到他所在的工厂,他在撤离时不幸被重物砸伤。

 

  事后新的用人单位给他申报了工伤。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他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受伤没有异议。可是,因为用工主体和缴费主体不一致,不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

 

  那么,劳动者跳槽到新单位没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真空期”发生工伤事故该怎么办呢?相关赔偿费用应由谁承担?

 

  市民 小夏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该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据此,小夏来新单位上班,新单位应当及时给小夏缴纳工伤保险。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小夏上班风险责任即应由新的用工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小夏的工伤费用应由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记者/王景龙 冯石亮 张洪军)(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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