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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踪后待遇应当怎样处理

2014-07-24 09:02    四川工人日报

近日,雅安读者米某来电话咨询:职工失踪后待遇应当怎样处理?首先要根据具体失踪情况。第一种情况:职工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出差期间失踪后,单位应当积极寻找,查明下落。第三种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近日,雅安读者米某来电话咨询:职工失踪后待遇应当怎样处理?

 

  就米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首先要根据具体失踪情况。第一种情况:职工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将来查有下落,如已死亡,可按因病或非因工待遇处理。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出差期间失踪后,单位应当积极寻找,查明下落。如经查找三个月仍无下落时,从失踪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因工出差失踪后死亡的,可根据查明的原因分别按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死因一时无法查明的,可暂按非因工待遇处理。

 

  第三种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即: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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