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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停工 停工期间不能停发工资

2014-08-01 08:51    燕赵晚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除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外,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酷热来袭,工人维护权益有法可依

 

  “中暑住院,算不算工伤?”“发点儿凉茶就能抵顶高温津贴吗?”“因高温停工,停工期间就应扣发我们工资吗?”“高温之下,劳动者有何权益?”进入伏天后,酷热持续来袭,日前天气高温持续不下,“高温权益”一时又成了众多读者法律咨询的“热词”,他们希望“法律帮办”对此予以关注。

 

  高温中暑 有可能构成工伤

 

  一个月前,小孙经亲戚介绍,到一建筑工地打工,成了一名建筑工人,前一段时间,由于连日在高温下作业,小孙在工作时严重中暑,以致突发昏厥,后被工友们送往医院抢救,住院四天,共花费了2000多元的医疗费。小孙于是向建筑工地经理提出了报销医疗费的要求,没想到经理一听大怒,你没磕着没碰着报什么销,这么多工人就你娇气,中个暑还住院,看你细皮嫩肉的不是干活儿的料,我们的工人都像你这样,公司还不赔死了?小孙想知道,自己在工地中暑,算工伤吗,能不能报销?

 

  法律帮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职业病目录》“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中暑”也被列为职业病的一种。这意味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内中暑,并被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在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在小孙中暑住院费用报销被拒的情况下,小孙可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如果被认定为职业病,便可带上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劳动合同等材料,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小孙缴纳了工伤保险,则相关待遇从保险基金中列支;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小孙缴纳工伤保险,小孙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权利。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是轻微中暑,仅仅休息一下就会好转,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高温停工 停工期间不能停发工资

 

  小周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长年在工地工作。这一段时间,由于持续高温,公司断断续续停工六七天。公司通知他们:停工期间不用上班,可回家休息,公司给报销来回的路费,但工资同时停发。小周的很多工友都回家了,小周由于父母已经去世,家里已无他人,就没回家,他问公司经理能否也给点儿补贴,经理说:“别想好事了,你没有车票咋给你报销。”小周听说,因高温而停工的,不能扣除劳动者工资。他想知道有没有这回事儿?

 

  法律帮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除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外,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小周所在的单位因高温停工、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小周等工人的工资。

 

  高温作业 应当享有高温津贴

 

  小陈是一商业大楼前露天停车场指挥车辆停放的员工,归该商业大楼物业公司管理,由于停车场人手少且车流量大,一天下来小陈都无法休息,常常在炎炎烈日下一站就是三四个小时。他给物业公司的经理提过几次,问现在高温天这么辛苦能否额外给补贴点儿工资,没想到对方答复道:“这活儿你愿干就干,不愿干就赶紧挪腿走人。”小陈为此非常窝火,他想知道,高温作业,有高温津贴吗?

 

  法律帮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据了解,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50号文《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曾规定,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高温作业津贴不得低于20元/班的标准,但该标准仅“适用于冶炼、化工、医药、石油、机械、食品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国家、省认可的相关工种(岗位)”。2012年6月29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实施后,全国已有27个省、直辖市陆续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了本区域内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然而截至2014年7月29日,河北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省尚未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

 

  防暑物品 不能抵顶高温津贴

 

  前一段时间,天气较热,但由于所在搬家公司业务量大,为了赶进度,小刘经常需要顶着烈日露天作业搬运东西,但公司从未给他发放过高温津贴,为此,小刘询问公司经理,经理答复他:“不是每天给你们发着两罐凉茶吗,这就算高温津贴了。”小刘想知道,公司的这种作法对吗?

 

  法律帮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因此,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员工工资总额,不能用防暑物品抵顶,小刘所在的这家公司如此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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