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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生育丈夫能否要求离婚

2014-08-08 09:40    劳动午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职工问:妻子不愿生育丈夫能否要求离婚?

 

  刘女士与温先生婚后几年未生育子女,由于周围人的议论和年迈父母的催促,温先生去医院进行了检查,经过权威医院的鉴定证明自己有生育能力,就要求妻子进行检查,结果刘女士告诉他自己不愿意生孩子,想成为“丁克家庭”,所以婚后悄悄采取避孕措施。温先生对此非常生气,但也不愿破坏双方的婚姻关系,只能想办法慢慢做妻子的工作。不久以后,刘女士意外怀孕,在未得到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的手术。

 

  温先生遂咨询,其能否起诉离婚?

 

  职工 温先生

 

  律师解答:如果导致感情破裂丈夫可以要求离婚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生育权应是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的行为,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但不能强求。生育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作为丈夫无权强迫妻子为其生育。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生不生孩子是女方的自由,男方不得干涉,但男方可以通过离婚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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