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彭晓红称,企业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违法。如果企业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要考虑这几个因素:不能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淘汰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是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讨论制定;制定出这样的考核制度后,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制度的实施,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实行淘汰制度。
“末位淘汰”考核制度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有人说好,还有人说是霸王条款。
员工:“末位淘汰”是霸王条款
黄先生所在的人力资源公司,这个月火药味很浓——从7月开始,该公司对有100多名员工的客服部门,增加了“末位淘汰”考核制度。黄先生也是一名客服人员,据他介绍,过去客服人员每个月有保底薪水1600元,然后按达成的业务量进行提成,正常工作下来,每月一共可拿到3500元的收入。但公司从7月开始规定,每名客服人员必须要达到一定的业务量,才能拿全额提成,否则不仅提成要打折,没有达标的客服还要进行末位排名,每月的最后一名,就要落岗。“公司的这一新规定,只是口头通知大家,我们都和公司签订的2-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单方面采用这样的淘汰制度,难道不是霸王条款吗?”黄先生有点激动地说。
法律专家:“末位淘汰”涉嫌违法
用人单位如果一定要使用末位淘汰管理方式,要注意避免法律风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彭晓红称,企业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违法。如果企业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要考虑这几个因素:不能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淘汰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是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讨论制定;制定出这样的考核制度后,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制度的实施,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实行淘汰制度。
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企业要对员工进行降级留用或直接落岗,也应该在实施前进行一次培训并再考核,给员工一次机会,才符合法律规定。
人社部门:可设约束机制但有条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尚贤军表示,员工是企业的第一生产力,员工与企业的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建立的劳动关系。企业可以经过民主程序依法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培训、考核和晋升制度;同时,企业也可在内部管理中,对员工的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比如设立“末位淘汰制”。
但企业在建立这些内部考核制度时要注意,员工只要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就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至于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降级留用等,要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合法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理。(编辑/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