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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方有权分配吗

2014-08-19 09:05    劳动午报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职工问: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方有权分配吗

 

  2010年我花费10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2011年我与朱先生结婚。去年,由于感情不和我们经法院判决离婚,此时,房子已经升值到了几十万元,朱先生向法院申请对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请问,我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市民 胡女士

 

  律师解答:若另一方对增值没贡献则离婚时无权进行分割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就你所说的情况而言,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通常情况下,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考虑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的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如果,你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你与朱先生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朱先生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则朱先生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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