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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件不符合标准大货车撞人负全责

2014-08-19 09:05    劳动午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提问:本报读者 张松进

 

  回答:北京石景山检察院检察官 李敏

 

  张松进:前些日子,我的老乡小许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景山区张仪村路口向南右转时,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小许驾驶的货车前部撞到电动自行车的左侧,骑车人当场死亡。经鉴定,小许驾驶的是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货车,交通部门认定他为全部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无责任。请问:小许担全责,符合法律规定吗?

 

  李敏:您的老乡小许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保证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同时该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由此来看,交通部门认定小许负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午报记者/王香阑 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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