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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退休年龄仍工作,用工关系如何?

2014-09-18 08:18    信息时报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话,其用工关系将发生何种变化,其是否仍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保护?越秀法院民一庭王庆勋法官为你解答。

 

  首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用工关系属劳务关系。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劳动者,若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其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性质应属于劳务关系。

 

  最后,劳务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调整。期间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如老张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起诉甲公司,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将无法获得支持。但是,老张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务报酬。

 

  (信息时报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 杨熙 编辑/张蕾)

 

    原新闻链接:http://epaper.xxsb.com/showNews?dateString=2014-09-17&articleId=17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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