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只有下列两种情况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方有效,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需要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且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而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的。
今日嘉宾
林子俊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陈最近很苦恼,他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任职办公室普通文员,约定工作三年。工作两年后,小陈因为自己的原因想离开公司另谋高就。在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HR却要求他交纳5万元的违约金,理由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有如下约定:小陈的工作期限为三年,如中途小陈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小陈认为他虽然是自愿离开公司,但并没有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也不向公司索要补偿,但亦不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争执不下。
林子俊表示,根据本案案情,小陈不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般民商事合同中的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法律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只有下列两种情况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方有效,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需要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且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而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的。
根据小陈描述的案情,他与公司的纷争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故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亦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小陈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信息时报记者/何小敏 编辑/张蕾)
原文链接:http://epaper.xxsb.com/showNews?dateString=2014-09-23&articleId=17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