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民生 -> 法律生活

婚后赠房产,离婚能否索回?

2014-09-23 08:46    信息时报

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房产赠予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一方反悔,要撤销赠予,受赠一方又能否主张继续履行赠予合同?

 

  对此,越秀法院张婧法官表示,如果赠予房产既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亦未进行公证,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法院对于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则不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法律规定确立了当事人关于继续履行夫妻房产赠予合同的请求的处理原则,即夫妻双方签订了房产赠予合同的情况下,赠予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尚未进行过户登记,赠予人仍是房产的所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房产赠予,但只能在房产的物权转让前,或者公证前行使。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与另一方房产的约定行使撤销权,受赠人请求继续履行时,如果赠予房产既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亦未进行公证,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赠予房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公证手续的,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赠予房产变更登记是指夫妻双方为实现赠予房产所有权转移,依照物权法规定,到作为赠予标的物的房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发生物权变动即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赠予房屋的产权即由赠予人变更为受赠人。

 

  (信息时报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杨婷 编辑/张蕾)

 

    原文链接:http://epaper.xxsb.com/showNews?dateString=2014-09-23&articleId=173340

版权声明:松花江网是江城报业在互联网上授权发布松花江网、《江城日报》、《江城晚报》新闻的唯一合法媒体,欢迎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质的网站转载,但务必标明出处“松花江网”和作者姓名;吉林市范围内网站若要转载,必须与本网签订书面协议。如若违反,松花江网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能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订阅江城手机报】

松花江网微信平台
松花江网新浪微博
松花江网腾讯微博
发表评论 共有评论(0)条
 

注: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松花江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输入验证码:
验证码
看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