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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宅里埋藏古钱币 个人可否收藏保管

2014-10-16 09:10    天津工人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属于文物。清朝后期及民国时期的钱币应属于反映本时代社会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应属于文物。

  问:我祖籍是江苏的,父亲多年前就搬到石家庄居住,但老家有爷爷传给他的一处祖宅一直未拆,最近父亲告诉了我一个秘密,说爷爷在世时曾经告诉他,在祖宅内的厨房的一角,有太爷爷和爷爷埋下的两瓦罐清朝晚期至民国时期的古钱币。这些钱币都是当年太爷爷做生意时赚下的,当年太爷爷做粮店和煤炭生意,曾经富甲一方,后来由于受当地异姓商人排挤,遂决定离开家乡另谋生计。当年,我的太爷爷与我当时尚年幼的爷爷一起,将两瓦罐钱币封存埋于祖宅后,变卖店铺后举家迁往山东聊城租地种菜。但未等到东山再起的那一天,我的太爷爷就因病去世了,太奶奶改嫁,我的爷爷由山东当地一家农户抚养长大。解放后,我爷爷几经周折,又回到了江苏故乡认祖归宗,之后在祖屋内一直居住到十几年前去世。多年来,爷爷和父亲一直对这个秘密守口如瓶,甚至连我妈妈等其他亲属都毫不知情。据说,瓦罐内还有我太爷爷在铜片上刻写的该批古钱币归其所有及能证明该批钱币来源合法的文字,另附有变卖店铺的一些契约。最近,该处祖宅快拆迁了,如果是文物,是否必须上缴给博物馆等部门?还是归我们个人收藏保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属于文物。清朝后期及民国时期的钱币应属于反映本时代社会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应属于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该法第6条同时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专家倾向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范的是“无主文物”,第6条规范的是“有主文物”。而且,法律应当是允许私人拥有祖传文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可以收藏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方式取得的文物。

 

  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古钱币是陈先生的太爷爷与爷爷共同所埋,属于有主文物。陈先生的父亲是可以继承该批古钱币并合法拥有的,陈先生的父亲完全可以收藏保管该批钱币。据了解,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民事案例中,对相关返还祖宅埋藏文物的纠纷处理,在裁判时也采纳了类似的观点。(记者/燕文 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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