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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以自己名义欠债 另一方是否有义务继承

2014-10-21 10:26    劳动午报

《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继承法》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马颖秋

 

  市民问:

 

  配偶以自己名义欠债

 

  另一方是否有义务继承?

 

  A公司承包某小学的平房改造工程。该工地承包人孙先生找到我让我做工地负责人。当时约定每月2000元。我从2005年5月2日至9月30日给孙先生负责管理工地,孙先生应支付我工资1万元。现A公司已将承包费支付给孙先生,孙先生只把其他工人的工资支付了,但没支付我的,后孙先生因病去世,致使拖欠我的劳动报酬无人支付,故要求孙先生的继承人偿还孙先生欠我的劳务费。可其妻及子女均表示拒绝。他们的做法合法吗?

 

  市民 李先生

 

  律师答:

 

  若系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方有义务承担

 

  《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继承法》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本案中,孙先生生前承包A公司的工程,双方签订了清包工协议书,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孙先生雇佣李先生负责组织施工,孙先生与李先生形成了独立的劳务合同关系,故孙先生为清偿李先生劳务费的法律主体,李先生持有孙先生支付给其他农民工签字的85000元的证明,也有孙先生欠自己工资的证明,说明孙先生生前是认可欠李先生的工资的。同时,孙先生的收入所得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故其所欠外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孙先生有遗产,且遗产未分割,孙先生的子女未表示继承或放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优先偿还孙先生所欠的债务再进行继承分配。所以,李先生要求其继承人清偿其劳务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李先生可从孙先生的遗产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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