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两名儿童玩火烧毁邻居房屋,家长被判赔偿邻居损失。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两名儿童玩火烧毁邻居房屋,家长被判赔偿邻居损失。
2013年秋,被告李某之子与于某之子(均九岁)一同玩耍,发现同村村民王某家锁着门,就打碎窗户玻璃,钻入王某家中。在玩耍中,两个孩子用火柴点燃王某家的床单。看到着火后,二人感到害怕,从窗户钻了出来。附近村民发现着火时,火势已经很难控制,后消防部门将火扑灭。在这场火灾中,王某家的房屋及屋内物品尽被烧毁,经有关部门鉴定,财产损失为26300元。为索要赔偿,原告王某将两个孩子的家长李某、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两个孩子私自进入原告屋内玩耍,将原告屋内的物品点燃后引起火灾,造成原告的损失,对此应当承担责任。鉴于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故他们应承担的责任应当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被告李某、于某未能举证证明尽到监护责任,故应对原告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3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记者/张海军 编辑/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