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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累计到年底结算合法吗

2014-10-30 09:00    四川工人日报

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此可见,加班工资年底结算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有时候通过这样的形式来防止劳动者跳槽, 实质上是故意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劳动法》。所以,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国庆节之后, 有许多职工关心起自已的加班工资。连日来,有职工反映,有些用人单位不是按月计发加班工资,而是累计到年底一并发放。请问用人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带着职工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他认为,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构成部分,照理说应当及时发放。但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将加班工资和固定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分开,累计到年底才发放,有时候甚至直接作为年终奖的一部分。

 

  “这样做肯定不合法的!”杜律师说,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那么,工资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呢?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此可见,加班工资年底结算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有时候通过这样的形式来防止劳动者跳槽, 实质上是故意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劳动法》。所以,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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