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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出借后遭变卖,可追回

2014-11-03 09:09    辽宁职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记者近日接到沈阳市民张先生的电话,据张先生介绍,他在今年年初将汽车借给亲戚使用,但是到了还车日期,亲戚却迟迟不肯归还。前几天张先生看到自己的汽车由一位陌生人在驾驶,便询问亲戚,这时亲戚才向张先生表明,因为亲戚欠朋友甲钱,甲执意要求用车抵债,虽然亲戚一直表明车不是自己的,但是甲坚持要求还钱,最后亲戚就将汽车转让给了甲。“汽车已经被开走,而且他们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和抵押协议,我能通过法律途径取回车吗?”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齐睿龙律师,齐睿龙律师表示,张先生的亲戚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借来的汽车作价转让给甲,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张先生不追认其亲戚的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张先生亲戚转让汽车的行为无效,甲无权占有张先生的汽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张先生可以要求甲返还汽车。同时,在要求转让汽车的时候,甲知道汽车是别人的仍然坚持转让和占有。因此,张先生因汽车被占用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亲戚索赔,也可以向甲要求赔偿。(辽宁职工报记者/原嘉唯 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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