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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致人损害谁赔偿

2014-11-10 09:12    北京市法律援助网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张李二人于2013年7月协议离婚,8岁儿子随母亲李某一起生活。前不久孩子在夏令营活动中与同学打闹时致使同学恒齿摔断,此事经过诉讼解决后李某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5000元费用,于是李某找到孩子父亲张某协商,让张某承担一半的费用,张某不同意,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因此,李某来到昌平区小汤山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解析】

 

  工作人员解答,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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