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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水货药品”或构成销售假药罪

2014-11-12 10:12    信息时报

《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随着内地与香港通关的日益便捷,港版货物日渐流行,除电子产品、奶粉外,药品亦是内地居民赴港购买的重要商品。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内地的药店、港货店做起了“水货药品”的生意,在内地销售香港、东南亚等地区老字号品牌的“药品”,如黄道益活络油、余仁生保婴丹、元堂猴枣除痰散、和兴白花油、斧标驱风油等等老字号品牌的药品,越秀法院邓法官表示,该种行为极有可能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销售假药罪。

 

  《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在内地销售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在内的境外企业生产的药品,若不具备药品进口批准文号,不论药品是否是境外正规厂商生产、是否来源于境外正规药店、是否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均以销售假药论处。据了解,广州越秀法院今年受理的16宗生产、销售假药案中,其中有11宗是因销售“水货药品”被追诉,这其中以销售港产中成药为主。前述所举例的药品目前均不具备药品进口批准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内地销售都视为销售假药。

 

  越秀法院的邓法官提醒,虽然香港、东南亚等地区一些老字号品牌的药品因疗效显著受到内地居民的信赖,但在内地的药店、港货店直接购买不具备药品进口批准文号的药品具有较大的风险,因这些“水货药品”的流通、销售渠道缺乏监督,药品的真伪、质量难以得到保障。若却有需要,还是自行前往或托人在境外的正规药店购买为宜。(信息时报记者/何小敏 信息时报通讯员/杨婷 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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